義大利教育制度

義大利教育制度,義大利人口 5780 萬(1991 年)。工業發達,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18520 美元(1991 年)。1859 年頒布《卡薩蒂法》,建立中央集權的教育制度,在法西斯統治時期(1922—1943 年)得到強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實質性變化。根據 1968 年 3 月的法令,兒童 3 歲入幼稚園。幼兒教育機構主要由地方社團和私人辦理,任務是培養和發展兒童的性格,為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打基礎,為來自條件差的家庭的兒童提供輔助教育。幼兒教育不屬義務教育。1962 年 12 月的 1859 號法取消 11 歲分流,規定 6 歲~14 歲兒童接受八年制義務教育,其中國小 5 年,國中 3 年。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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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無統一的教學大綱,但對傳授文化基礎知識,發展學生的基本能力,培養他們的興趣、才能、觀察能力和反應能力有明文規定。國中設義大利語、現代外語、歷史、環境研究、數學、邏輯學、文學、音樂、藝術等科目,其中一些為選修科,目的在於培養學生的表達能力,進行道德信仰教育,使他們養成參加集體生活的習慣,幫助其成長和發展,並指導他們將來選擇學校和專業。學生 14歲完成義務教育後需參加各類高級中學的入學資格考試,進入古典中學的學生還須通過拉丁語考試。高級中學從廣義上可分為普通、職業技術和藝術三類。普通中學包括古典中學、科學中學和中等師範學校,提供大學入學水平的普通教育。古典中學 5 年,強調人文學科,畢業生可進入大學中除教育系科外的任何系科;科學中學 5年,強調數學和科學,畢業生可進入大學中除文學和哲學系之外的任何系科;中等師範學校 4年,強調教育課程,具有雙重目標:既提供普通教育, 又培養國小教師,最後一年進行教學實習。職業技術學校類型很多,主要有五年制的農業中學、貿易和測量技術學校、工業和航海職業中學。課程均分為兩段,前 2年進行普通教育,後 3年進行技術訓練。1964年 7月,根據 685 號法,職業技術學校的課程擴大,畢業生亦可進入大學學習科學、工程和社會科學專業。藝術中學多為高等藝術院校的附屬學校,四年制,前 2年兼學普通和藝術學科,後 2年可選學入藝術院校所必需的高級藝術課程或入土木建築院系所必需的預備課程。高中教育結束時舉行成熟考試。因不舉行分科性入學考試,雖僅有少數畢業生能升入大學,但每個畢業生均有機會學習任何類型的大學課程。存在相當數量的私立學校,大部分由天主教會舉辦,得到國家承認和津貼,執行國家教學大綱,教授與公立學校相同的學科。進入私立學校的主要是經濟富裕的學生,所占比例很小,其中小學生約 7%,國中生約 5%,高中生約 10%~11%。高等教育在 20世紀 60年代中期至 70年代發展迅速,80年代初,入學人數稍有下降。高等教育一般為 4年~5年,醫學專業 6年,短期訓練班 2年~3年。1969年後放寬課程限制,學生可選擇課程,但最後由教師決定。設研究博士學位,類似英、美的哲學博士。1973年法規定所有教師均須受過“完全的大學教育”。但幼稚園和國小教師一般為國中畢業後分別接受 3年和 4年的中等師範教育。通過國家甄別考試的師範學校畢業生可在公立國小任教,未參加考試但具有學校頒發的國小教師證書的畢業生可在私立學校任教或當家庭教師。中學教師除按法律規定獲得大學學位外,還要接受資格鑑定考試和公共甄別考試。教會對早期教育階段的師資培訓極感興趣。約 93%培養學前教師的學校和約 55%培養國小教師的學校為私立,且大部分由天主教會設立。在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計畫的要求下, 一些大學為國小教師開設短訓班,為各層次的教師開設為期 4年、文化與教育科目相結合的訓練班,為中學教師舉辦正規大學畢業後為期 1年的訓練班。從 20世紀 80年代起,因學齡兒童人數下降,師資訓練的重點轉向在職, 由教育部各個司局集中組織,且日益成為地區教育研究、實驗和在職訓練機構的任務。為缺陷兒童舉辦特殊學校。成人教育根據 1947年 11月的法令實施。1953年 3月法令經修改,作為掃盲法通過。旨在使因某種原因未受到適當基礎教育者提高文化水平,亦為滿足成人日益增長的文化要求。為適應社會發展,推行 3年中等教育的複習和現代化課程的學習。自 1974年起,為參加這一課程學習的學生規定取得中等學校證書的上課時間。19世紀中期, 是歐洲僅有的幾個高文盲率國家之一,到 1991年,識字人口已達 98%。1990年國小、中學入學率分別為 97%、79%,高等學校在校人數占 20歲~24歲人口的 31%。教育管理實行中央集權制,有悠久的傳統和牢固的基礎。1973年的“原則法”規定,由國家負責學前、義務、高中教育,提供普通文化、科學和工藝方面的高等教育。教育部制定教育政策和標準,編制課程,為所有公立學校安排教師甄別考試。國小由市區、村鎮自治體管理並提供經費,有時亦得到國家的幫助,教育目的由代表教育部的學區制定。中學由教育部直接管轄。大學雖享有一定的自治權,但校長須由教育部長任命。由地區管理的職業教育限於短期的(最長 2年),大部分職業教育決策權仍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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