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制度

義務兵制度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取得了全國範圍的、鞏固的人民政權之後,全國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團結的生活和進行和平建設的可能,這就具備了按照一定計畫進行統一的徵兵和退伍工作的條件。隨著各種社會改革和政治運動的勝利,人民民眾的政治覺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年迫切要求實行義務兵役制,輪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實現保衛祖國的願望。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條件基本上已經成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務兵制度
  • 外文名: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serviceman
  • 時間:1954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英文名稱,歷史,待遇,服役期限,安置,

英文名稱

[英]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serviceman

歷史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徵集補充兵員的命令。命令決定:為了補充人民解放軍退伍兵員的缺額及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規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從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滿18周歲到22周歲的男性公民中,徵集補充兵員45萬人,服現役的期限從1955年3月1日算起。應徵公民入伍前需由國家衛生機關進行體格檢查,凡適合規定應徵年齡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勞動力或獨子,經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予緩徵,不得徵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入伍。同時人民解放軍也有一部分現役軍人,復員回鄉就業,轉入預備役或退役。1954年9月20日,公布了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加強中國國防力量》的社論,要求各級黨委必須開展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使中國人民普遍了解義務兵役制的具體作法和好處,號召新時代的青年們,勇敢地走上保衛祖國的神聖崗位上去。1954年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也下發了《關於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和老戰士分期復員的宣傳要點》。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正式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規定,人民解放軍由志願兵役制改為義務兵役制。至此,中國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並批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實行義務兵役制,對於加強我軍建設,加強民兵建設,為中國軍隊積蓄後備力量,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決定,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施行)。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體現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適應了軍隊建設發展的需要。
實行義務兵役制,是中國軍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關係著國家安全和全國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士兵服役時間短,定期徵兵和退伍,使兵員經常輪換,有利於常備軍兵員更新,既可保持軍隊的兵員年輕力壯,又可儲備兵員;同時,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現役,公民的兵役義務負擔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時間短,很難全面熟悉地掌握複雜的軍事技術與裝備,只能在預備役組織中進行復訓,方能達到現代條件下合格後備兵員的要求。因此,中國從1978年以後,採取了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對於加強中國軍隊的現代化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積蓄後備兵員具有重要意義。

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並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服役期限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退伍安置(復員)。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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