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13年稅法

《美國1913年稅法》是美國最終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稅法。美國早在南北戰爭 (公元1861—1865年) 期間,為籌措軍費,1861年曾對800美元以上的年所得徵收3%的個人所得稅; 次年規定,對超過10,000美元年所得,稅率提高到5 %。此稅法在1872年終於廢止。

1913年,美國憲法第16條修正案通過,國會有權對所得徵稅,且不必考慮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問題,還把“所得”明確為任何來源之所得。同年底,在威爾遜總統(公元1913~1921年在位) 支持下,國會通過了修正憲法後的第一個個人所得稅法。 規定稅率為1~7%,年收入3,000美元以上至20,000美元以下,為最低稅率1%; 年收入超過20,000美元部分,逐漸加征1~6%的附加所得稅; 最高稅率7%,僅適用於超過500,000美元的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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