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行政裁判機構

美國行政裁判機構,指美國具有行政裁判權的50多個獨立機構,其中包括州際貿易委員會、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以及國家勞工關係局等。這些機構享有部分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其有權根據授權在本領域內制定規章、條例,有權依授權對某些案件進行裁決,並作出處罰決定。這些機構是伴隨著壟斷企業的形成而出現的,為了對壟斷企業分行業集中進行管理,國會立法授予這些機構以很大的權力。它們的權主要包括:核發許可證,私人企業參加經濟活動的法定條件,由主管機構決定;規定運費和價格,例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有權審核被管理公司所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准大公司企業組織的內部規章,並監督其實施,例如州際貿易委員會對不公平買賣有權進行干預。它們的工作方式類似於一般法院,在接到代訴人或受害人的指控後,即進行調查,如發現指控的事實真實,就發令禁止被指控的公司企業實施該類行為,對裁決不服者,可在60天內向聯邦抗訴法院抗訴。1946年的《行政程式法》,使這些行政裁判機構的程式進一步司法化。它規定,凡以起訴為基礎的行政裁決,其司法審查應採用實質性的作證原則;關於制定規章程式的規定應由有關方面以書面或其他非正式的聽證方式表達意見;聽取申訴的審核官享有確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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