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證券法

美國統一證券法是1956年由美國律師協會頒布的供各州選用的證券法。其目的是促使各州的證券法趨向統一。在美國,除聯邦證券法外,各州都有自己的證券法。發行債券不僅要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規定,還要遵守債券銷售所在州的證券法,對發行者來說有諸多不便。為此,制定了此法。

該法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有關欺詐性的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諮詢屬於非法行為的規定;第二部分是涉及證券經紀人、交易商、代理人和投資諮詢者的註冊登記問題;第三部分是關於證券本身的註冊登記問題;第四部分列出了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條例。該法公布後,被大多數州所採用,各州的證券法已逐漸趨向統一。不過,至今仍有一些州堅持使用自己的那一套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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