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統一運動

美國法律統一運動,始於19世紀末統一美國法律的運動。內戰結束後,美國的經濟迅速發展,各州間的商業交易大量增加,特別是跨州公司紛紛湧現,而各州的法律差異很大,嚴重妨礙商業貿易的開展。為了使全國的法律儘可能實現統一,1878年成立美國律師協會,1889年成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這兩個機構以及美國法學院聯合會均致力於統一美國法律的事業。在它們的努力下,許多旨在統一各州法律的法典被採用,其中主要有1896年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906年的《統一倉庫收據法》和《統一買賣法》、1909年的《統一股票交易法》和《統一提單法》、1914年的《統一合夥法》、1918年的《統一附條件買賣法》、1933年的《統一信託收據法》、1946年的《模範公司法》以及1952年的《統一商法典》,其中影響最大的《統一商法典》。這些法典主要集中在民商領域,使有關規則變得更加明確、系統,各州採用這些統一法典的結果,使全美的有關法律漸趨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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