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代理制度

美國專利代理制度,在美國,凡以專利代理為業的人統稱為“開業者”(Practitioner)。具體又分兩類:一類是沒有律師資格的稱之為“專利代理人”,一類是有律師資格的稱之為“專利律師”。專利代理人需要按照專利局的規定,經過嚴格的考試和登記,才能取得開業執照。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可自動在專利局登記,取得開業執照。美國專利法規定,任何未經承認為合格的人擅自開業經營專利代理業務,將被判處1000美元以下的罰金。美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日本及其他國家一樣,可分為面向社會的代理機構和企業內部設定的代理機構。面向社會的代理機構大部分叫專利事務所,一般是以某一個專利代理人的名字命名的。有的專利事務所只有一個專利代理人,其餘是輔助人員。有的是幾個專利代理人合夥共同組織一個專利事務所,配備多學科的專業人才,代理工作水平和效率都比較高。美國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在委託專利代理人代辦專利事務時,須給予授權書,委託專利律師代辦專利事務時,須給予委託書,以證明其代理權。美國法典第207條規定:曾任政府官員和雇員的人,不得在同過去職務有關的事件中擔任專利代理人或律師。違者處以罰金或監禁。美國專利法還規定,專利代理人可作有關專利申請事務的代理,但不能作訴訟代理。專利律師則可以作訴訟代理。美國律師收費很高,他們大都是對專利局具有政治影響力的人物。在發生侵權等專利糾紛時,一般要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為了作為訴訟代理,律師要與專利代理人充分合作。美國對專利代理人(包括專利律師)的監督管理很嚴格。美國大型企業和研究機構內部,一般都設有專利部或相應的專利服務機構。例如,美國國際電話電報公司設有23個專利部的分支機構,擁有250多名工作人員。在美國企業內部工作的專利代理人是企業的雇員,受企業監督管理,不需要統一的考核和登記。他們的任務是發現本企業內的有價值的發明,進行充分的開發和評價,取得適當的專利保護,注視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對手的技術發展趨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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