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束性行政行為

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行為的範圍、方式、程式、手段等均由法律詳細、明確、具體地規定,行政主體必須嚴格依法實施的行為。在行政訴論中,法院對羈束性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對裁量性行政行為,一般不於審查,只有當行政行為顯失公平或行政主體濫用職權時,才於以審查。

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以羈束裁量權為前提。羈束裁量權的行使,其許可權範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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