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玉東

羅玉東

羅玉東,湖南酃縣(今炎陵)人,1932年,羅玉東即派指定從事清代厘金研究。1942年,羅玉東譯述了許布納(S.S.Huebner)的《財產保險學》,引言中提及他“前在成都光華大學任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玉東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酃縣
  • 畢業院校:燕京大學
個人簡介,個人生平,

個人簡介

羅玉東,湖南酃縣(今炎陵)人[1]。1932年,羅玉東、劉雋、千家駒、鄭友揆等九人被錄取為北平社會調查所研究生,羅玉東即派指定從事清代厘金研究。1933年修業一年完成後,聘為助理研究員。1934年春天,他與湯象龍等十人組織了史學研究會。12月,羅玉東因應中央銀行之約,請假離所。[2]此後的經歷後人難道其詳。1942年,羅玉東譯述了許布納(S.S.Huebner)的《財產保險學》,引言中提及他“前在成都光華大學任教”,估計是教授保險學,落款為“羅玉東於四川南部中央銀行,三十一年七月一日”。

個人生平

有關他的生卒年,幾乎無跡可尋,我們只知道他燕京大學畢業後,在社會調查所的片斷經歷。北平社會調查所是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於1926年創立的一個研究機構,1930年起招收研究生,根據所里指定的課題從事研究工作。1932年,羅玉東、劉雋、千家駒、鄭友揆等九人被錄取為北平社會調查所研究生,羅玉東即派指定從事清代厘金研究。1933年修業一年完成後,聘為助理研究員。1934年春天,他與湯象龍等十人組織了史學研究會。12月,羅玉東因應中央銀行之約,請假離所。[2]此後的經歷後人難道其詳。1942年,羅玉東譯述了許布納(S.S.Huebner)的《財產保險學》,引言中提及他“前在成都光華大學任教”,估計是教授保險學,落款為“羅玉東於四川南部中央銀行,三十一年七月一日”。[3]據梁方仲後人梁承鄴說,羅玉東因日機轟炸,頭部中彈而死。[4]日本飛機對重慶的轟炸在1943年8月以後基本結束,羅玉東很可能沒有看到他的譯著出版。我估計他可能生於清季宣統年間,罹難時的年紀只有三十多歲。[5]
有關《中國厘金史》的撰寫過程,根據社會調查所的年度報告,我們可以知道,在羅玉東進入社會調查所之前,所里已經組織人手大規模地抄錄清代財政經濟檔案。羅玉東進所之後,這項工作仍在進行,其中有關各省厘金的報告二千多件即有羅玉東負責系統研究,並配有專門的統計員協助其工作,要求羅玉東在為期一年的研究生結束後就厘金在近代財政上之地位寫出研究報告。1932年11月,羅玉東在該所湯象龍主編的《中國近代經濟史集刊》第一期上發表了長篇論文《厘金制度之起源及其理論》。1933年5月,又在《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集刊》第二期上發表了《光緒朝補救財政之方案》。根據該期雜誌的出版預告,羅玉東的結業報告題目應為《清代厘金稅收及其用途》,原定暑假後印行。報告未能如期刊出,是羅玉東擴大了他的研究範圍,據社會調查所1933年度報告,羅玉東“報告的內容主要部分為厘金稅收及其用途之分析。此外,於厘金制度之變遷及其對於國計民生之影響,亦有較詳細之討論。”計畫於1934年暑假期間完成。[6]這是《中國厘金史》的雛型。1934年秋天,研究報告終於以《中國厘金史》為題脫稿。這時,社會調查所已併入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該所年度報告稱:“本項研究系根據清季五十年來各省厘金報告二千餘件對我國厘金為詳盡而有系統之分析,追溯其制度的起源、變遷,並將歷年厘金收報告編為詳細統計,更進而討論此項稅收在清代財政上之地位以及國民生計及工商業之影響。”書稿正式付印的時間是1935年4月。[7]從1932年7月以後入所到1934年秋天完稿,《中國厘金史》的實際撰寫時間只有兩年。一個本科大學畢業生在研究基礎十分薄弱的情況下,能以如此短的時間完成一部厚重的學術經典著作,足見羅玉東的勤奮與才氣。
《中國厘金史》的結構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部分,即(一)厘金的起源與沿革,(二)稅制,(三)收支概況,(四)各省厘金,(五)厘金統計資料。
在厘金起源問題上,羅氏最突出的貢獻在於從清代稅制結構中商稅明顯偏弱、財政收入缺乏彈性,闡明了在太平天國運動蓬勃興起,以往捐納報效等臨時籌款措施難以為繼的情況下,重在征商的厘金制度興起既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厘金的推廣和延續,不僅是清朝財政的需要,還有著重農抑商傳統經濟思想的支撐,對於近代財政結構和稅制的演變影響深遠。
在厘金稅制上,羅氏全面地敘述了百貨厘金的種類、稅率、課厘對象、征厘機構、征厘手續、報解考成以及與子口稅的關係等問題,並且分析了厘金制度的弊端。舉凡清代厘金制度的基本方面,羅氏幾乎無不涉及。羅氏十分細緻揭露了清代厘金的種種弊端,如徵收過程中的大頭小尾、賣放、私征、匿報罰款等,勒索商民的種種手段,如掛號錢、划子錢、查船規費、查貨規費、灰印錢、浮收折價、出票錢、驗票錢、填換運照錢、換票錢和肆意苛罰等。厘金推廣之後,鹹豐八年(1858),列強為利於洋貨在內地銷售,在《天津條約》中規定了子口稅制度,洋貨進入內地後交納子口半稅後,不再另納厘金,這使中國工商業處理十分不利的地位。羅氏指出,清政府之所以接受列強的要求,一是目光短淺,未識利弊;二是子口半稅歸海關徵收,稅歸中央。子口稅推行後,各省督撫對進口洋貨減征厘金以廣招徠,對絲茶等大宗出口土貨先捐後售,以進行抵制,但對中國工商業之利益與發展,並未顧及。光緒二十七年(1902)中英商約簽訂,達成加稅裁厘的協定,列強並未踐約,也是因為厘金與子口稅的並存,有利於洋商而不利於華商。羅氏通過厘金制度種種弊端的細膩而詳盡的論述,深刻地揭示了厘金制度是摧殘中國民族工商業發展的一項惡政。
有關清代全國厘金的收支,關係到清代厘金在財政中的地位,需要處理大量統計資料。羅氏沒有簡單地給出一個經驗估值,指出清代厘金在財政收支中的比重,而是就已有數據和相關文獻,儘可能地求得接近實際的全國厘金收入總數,並弄清厘金支出的結構。這對於希望得到明確研究結論的讀者來說,似乎有點繁瑣,卻反映了羅氏在學術研究中的審慎。而正是由於羅氏的這種審慎,保留下了大量數據,為學術界在他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研究,提供了可能。羅氏根據二千餘件奏報,對江蘇、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廣東、山東、山西、陝西、河南、甘肅、四川、廣西十五省厘金歷年收入作了比較系統地整理和統計,缺報年份採取插補的方法加入彌補,並根據有關文獻資料,對直隸、雲南、貴州、奉天、吉林五省的厘金收入作了估計,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歷年全國厘金收數》統計表。根據這份統計,從同治八年到光緒三十四年(1869—1908),清政府的厘金收入由一千四百萬兩逐漸增加到二千一百多萬兩。書中所附的一百多份統計表,成為學術界徵引清代厘金收支的基本依據。正如羅玉東所指出的,這些數據只是清政府掌握的厘金收入,並不包括地方隱匿和局卡人員浮征中飽的部分。
20世紀二三十年代成長起來的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者,有著良好的國學素養,同時又精通外語,受到了歐美學術傳統的薰陶。因此,那個時代問世的有關中國歷史、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少學術著作,能在國際學術界獨領風騷,歷久不衰,在中國學術史上聳起了一座空前的高峰。羅玉東的《中國厘金史》就是在這座高峰上的中國近代財政經濟史研究的一塊豐碑。
《中國厘金史》徵引的文獻資料相當豐富,除了二千多件清代厘金檔案檔案以及《東華續錄》、《光緒會典事例》、《碑傳集》、《光緒會計錄》和清末各省財政說明書、清人奏稿之外,作者還大量蒐集了清代厘務機構編制的各種檔案、表冊和章程等,參考了海關報告以及外人的研究成果。這些厘務檔案,現在很少有圖書館收藏,有些已經軼失,尤顯這部著作的珍貴。
在撰述方法上,《中國厘金史》按類分章,敘沿革、述規章、論利弊,頗有中國傳統志書體例,而兼史書據實紀事風格。但是,重要的是《中國厘金史》將中國優良的史學傳統融匯到了與國際接軌的近代學術規範之中。這種學術規範的核心是,研究成果的證據可以檢驗,論證過程必須交代明晰。《中國厘金史》所有的引文、資料都註明了其來源,根據筆者的研究,尚未發現存在徵引失誤或失驗的情況。清代厘金收入的總數,需要處理大量數據,有關這些數據的處理過程,羅氏都有十分明確的交代。除了日文著作以外,羅氏對於有關中英文的研究成果都有充分的了解。
毫無疑問,羅玉東的《中國厘金史》在晚清財政史研究領域取得了重大突破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中國厘金史》所論述的年代範圍僅限於清代,並不包括民國時期厘金的歷史,因此,嚴格意義上說,它只能稱為《清代厘金史》。限於當時的歷史文獻資料,書中所敘及的清代各省厘金創辦時間和人物並不準確。由於羅氏是根據社會調查所抄錄的二千多件清代檔案進行有關數據的處理,有些未被抄錄的厘金檔案未能納入到書中所附的大量統計表中,這需要根據新發現的有關檔案檔案進行補充和調整。全書側重於百貨厘金,而對鴉片厘金、茶厘等未作系統的分類研究。此外,由於成書比較倉促,書稿和排印中均存在若干錯誤。儘管存在著這些問題,絲毫不影響其作為一部具有奠基意義的學術專著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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