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是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該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該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該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本縣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落實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機構名稱: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辦公地址: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德山路7號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本縣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落實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負責本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管轄許可權範圍內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對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進行監測,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從事礦業權的審核和職權範圍內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專項勘查。配合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實行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對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我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工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本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本縣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工作;審核本轄區內測繪單位資格;依法管理測繪市場。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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