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判案。具體說,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釋、推測而定為有罪,並且在罪名的認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同時,對於犯罪的處罰、即判什麼刑,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不能輕罪重判,重罪輕判。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行法定原則要求犯罪和刑罰都由法律明文規定,定罪、量刑以及行刑都必須以刑法規定為依據。傳統的罪行法定主義包含著以下的基本內容:排斥習慣法、禁止適用類推、反對擴張解釋、不得溯及既往、廢止絕對的不定期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刑法定
  • 簡介:依照法律規定,不能隨意判案
  • 原則演進:歐洲中世紀罪行法定思想萌芽
  • 具體內容:罪之法定化刑罰法定化
  • 理論基礎:尊重人權的要求
  • 意義:維護立法的權威性
原則演進,具體內容,原則類型,理論基礎,確立意義,

原則演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刑法一大原則:罪行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非經法定程式不受起訴、逮捕和監禁”。在這一原則下,公民可以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為,以實現最大行為自由,使個人能動性儘可能大地作用於社會。也就是說作為社會中的個體的人是個法律人,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除此之外,社會不得要求其過高的社會道德要求以及其他的社會要求。整個社會的一切秩序都是在法律所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維持。
(一)歐洲中世紀罪行法定思想萌芽
罪行法定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凡是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尋或逮捕”。並奠定了“適當的法定程式”的思想。到17、18世紀後,針對封建刑法罪刑擅斷和司法專橫,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盧梭等人提出天賦人權學說,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學說,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超出法律規定的刑罰是不公正的”。這樣以天賦人權、三權分立學說和法定刑罰為理論基礎的罪行法定思想更系統、更豐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
非根據犯法前已經制定,且系依法實行的法律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自此,罪刑法定原則由一種思想變為一種法律制度,為世界文明各國刑法所采。罪刑法定原則之所以被推崇,是由於它強調刑法在保障社會安定的同時,特彆強調和注重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充分行使。它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權;又打擊犯罪,是世界法制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
(二)中國罪行法定原則的確立過程
中國1979年刑法,由於遵循了宜粗不宜細原則,刑法分則條文只有103條,可能有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追究,法律又沒有明文規定,不得不又規定了有條件的類推制度,隨著刑事立法進一步向科學化、民主化方向上的發展,修訂以後的刑法分則條文從原來的103條增加到了351條,對各種犯罪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加之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實際辦案中運用類推案件數量甚微,但是由此造成的惡劣影響卻很大,故1997年刑法取消了類推制度。進入80年代後,法律漏洞和法律缺陷日益顯露,為使刑法典的修訂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刑法學界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刑法典修訂研討活動。其中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內涵、立法機制和制度構造等問題作了更為廣泛的探討,為罪刑法定原則的最終立法化奠定了學理基礎。在新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說罪行法定原則在中國新刑法中得到了最終的確立。

具體內容

1、罪之法定化
刑法典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如果犯罪不能法定化,罪刑法定就無從談起。因此,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首要內容。該項內容在刑法典中的具體表現是:第一,刑法典第13條規定犯罪概念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條就罪與非罪的界限劃分了原則性的標準。第二,刑法典第14~18條規定了犯罪構成要件即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和主體。也即犯罪構成的各個方面。由於犯罪概念是對犯罪特徵的高度的抽象得出來的,他只為廣大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上提供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所以在實踐中還需要對犯罪構成的詳細規定才能套用。第三,刑法分則各章節,採用敘明罪狀方式,明確規定各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為公民守法,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提供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第四,刑法取消類推制度,刑事訴訟法取消免予起訴制度,為刑事活動徹底實行罪刑法定化奠定前提條件。
2、刑罰法定化
刑法典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明規定不處刑是罪行法定原則的又一內容,它包括刑種法定化和刑幅法定化,不允許法外用刑。1979年刑法除類推外,基本做到刑罰幅度法定,但好景不長,刑法又以更加具體的條款,破壞刑幅法定。例如刑法典第63條第2款:“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雖然該條規定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限制條件,但該原則還是值得商榷。如果立法本意為國家利益公共秩序、社會良俗而必須減免刑罰,可依法定的其他程式進行。而事實上,所謂“案件的特殊情況”在法律上是很不科學的。因為具體到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情況”。單從該法條立法本意。達到法外用刑即出罪的“特殊情況”是很少的。這種極少數的特例,以及極個別的特殊情況的適用來分解罪行法定原則完整內容,實屬得不償失。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就主張立法機關不應也不能將制定法律的權力出讓給任何人。他的一句名言“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從權力的分工上來說這屬於立法權力,司法機關是沒有創製法律的。
3、定罪量刑程式法定化
具體內容是必須有法定主體,依照法定程式,對犯罪分子定罪處刑,並由法定機關執行刑罰,包括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的法定化。一句話,任何人非於法定情況下並經法定程式不受控告、逮捕或監禁。從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檢察院、法院組織法等立法規定看,我國已做到定罪量刑程式法定化,但立法實際並不等於司法現實。80年代初,面對嚴峻的治安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司法機關雷厲風行,聲勢浩大的“嚴打”鬥爭使犯罪率急劇下降,人民民眾拍手稱快,“嚴打”顯神威。但隨著時間推移,犯罪率特別是惡性案件發案率又有所抬頭,人們又期望“嚴打”。因此嚴打並未長保社會久安,法學界也開始對嚴打進行理論分析。其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則值得進一步研究。

原則類型

1、絕對罪行法定原則絕對罪行法定原則是一種嚴格的不容任何選擇或者變通的原則,要求法律對犯罪和處罰的規定必須是絕對明確的,司法工作人員只能被動的執行法律,沒有任何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具體體現在:第一,絕對禁止適用類推制度和擴大解釋,把刑法條文對犯罪種類、犯罪構成要件的明文規定作為具體案件的唯一根據。第二,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刑法典以及刑法規定作為唯一的刑事法律淵源。第三,絕對禁止刑法溯及即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溯及問題的唯一原則,同時絕對禁止法外施行和不定期行。要求刑罰的名稱、種類、幅度都是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並且是絕對的。
2、相對罪行法定原則
相對罪行法定原則是對絕對罪行法定原則的靈活套用和修正。具體要求是:第一,定罪根據允許有條件的擴大解釋,但是不允許這種解釋超越解釋的許可權或者違背立法本意;第二,刑法的淵源上,允許習慣成為間接的淵源,但必須明確有必要或者不得不而用之為前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採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也就是如果適用新刑法的規定明顯的要輕於舊刑法的話,就適用新刑法;第三,允許相對的不定期刑,也即規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由法官在這個幅度內自由的選擇。

理論基礎

(一)實行罪行法定原則是尊重人權的要求
行為人只有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時才應受處罰,並且只能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處罰。實質上是平等地保護人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對罪刑法定原則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宣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隨著我國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就必然涉及到國際條約中的人權保護和司法公正的原則如何與國內立法、司法相協調,以及如何來更好的尊重和保護人權等問題。為了保障人權,既不致阻礙公民的行為自由,又不致使公民產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因此,對什麼是犯罪,對犯罪應處以何種程度的刑罰必須事前作出明文規定。人權的保障,有賴於公民對行為的預測可能性。如果公民能預測自己的行為性質及後果,在實施行為之前或實施過程中,就不會因擔心其行為是否侵犯他人的權益和自由,是否會受到懲罰而感到不安,使公民理應享有的自由受到無形的限制。但是,預測可能性的前提是事有成文法規定及禁止對成文法的任意解釋。⑤因此,只有刑法中對犯罪和刑罰有明確規定,才能使每一個自由的公民去追求自己的正當權益。才能保障公民的人權。
(二)人民民主要求實行罪行法定原則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與基礎,法治是民主的體現與保障。在歷史與現實中,沒有無民主的法治,也沒有無法治的民主,法應當反映人民的公共意志,是由人民掌握主權的國家制定的,是人民自己意志的體現。我國的民主決定了國家的重大事務應由人民決定,各種法律應由人民制定,而刑法的處罰範圍與程度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生命、資格、自由、財產。因此,更應當由人民來決定哪些行為或不行為是犯罪行為,對犯罪行為應當怎樣處以刑罰,但是如果對什麼行為或不行為是犯罪,對犯罪應當如何處罰完全由司法人員自行決定,這就違背了社會主義民主。既然我國刑法是人民的公共意志體現,那么司法工作人員就不能對刑法作任意解釋或者不合理的任意解釋,特別是類推解釋,因為類推解釋則是超出公民可能預測的範圍作出的解釋,其結局是超出刑法的規定解釋刑法,這種做法是違背人民的意志的,違反民主原則的。同時不得依類推的方法定罪判刑,也就堵死了類推滑向罪刑擅斷的任何通道。從而保障了公民的權利。

確立意義

1、對刑事立法的意義
罪行法定原則,促進刑法內容的完善。因為這一原則首先要求完備刑法內容,明文規定罪與刑的對應關係,並且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現實的犯罪情況以及與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因此在具體的刑事立法過程中必須考慮到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做到把儘可能多的社會生活的社會關係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儘可能的減少疏漏。同時也促進刑法立法內容與立法技術的科學性,因為這一原則要求必須具備規定犯罪構成特徵,適當設定刑種刑度及與罪責相協調的法定刑,並注意法條表述,用語上的確切、統一、嚴謹,這必然促進立法的科學性,進而提高刑事立法的技術水平。罪行法定原則的確立也就意味著廢除類推制度及杜絕溯及力上的從新原則。正如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指出:我們都是法律的奴隸。正因為如此,才是自由的,如果沒有法律所強加的限制,每一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結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毀滅。
2、對刑事司法的意義
罪行法定原則,有助於強化執法意識,杜絕有意無意地曲解法律,輕視法律乃至無視法律的錯誤意識,強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識。也就是說司法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律的明確規定下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的進行自由裁量,從而防止少數不法司法工作人員的知法犯法。同時有助於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備科學,便於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員能夠切實得到適用。最後,還有助於完善司法解釋,防止侵入立法領域的越權解釋,由於中國刑法罪行法定原則的規定,司法機關在解釋具體的某個條文時必須從立法者的本意進行解釋,而不得任意的擴大或者縮小解釋。以維護立法的權威性。
2、趙中孚.弘揚民法平等精神[J].中國法學1996
3、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黃京.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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