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和刑期

總和刑期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的有期刑罰刑期的總和。例如,某甲犯查竊罪流氓罪、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5年、6年,三罪所判刑期相加,總和刑期為15年。總和刑期的計算方法:數罪所判為同種刑罰時,數刑的刑期相加即為總和刑期: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時,應先將拘役換算成有期徒刑,拘役1日換算有期徒刑1日,然後數刑相加,即為總和刑期;數罪分別判處管制和有期徒刑或拘役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2月16日、1958年4月7日、1963年7月27日和1981年7月27日的《批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後再執行管制。這是因為管制和掏役、有期徒刑不屬於同一刑種,執行的方法也不同,不能將管制的刑期換算成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正確計算總和刑期是正確適用數罪併罰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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