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股流通

縮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將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進行並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然後上市流通,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的國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從第二年起必須提前六個月公布擬出信股票種類及數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縮股流通
  • 方式: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並股
  • 對象:上市公司
  • 要求:在第一年不得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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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股流通的概述

國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業式公司,可以將股份合部出售給戰略投資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則可以長期持有,保持相對控股

縮股流通的缺陷

縮股流通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操作上難度大——上市公司大多進行過增資配股,這給計算兩種價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難;如果公司進行過分紅派息送股,則上述計算將更加繁難。  縮股流通的第二個問題是縮股以後上市操作的問題,可以預料的是,縮股以後的國有股成本依然會與股票市價存在較大差異,於是我們不得不重新回到問題的起點——尋求適宜的國有股上市操作辦法。
可見,“縮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顯缺憾。擴股方案即按照國有股評估值與流通股市價的比例,對流通股東實施送股,送股後國有股可在二級市場流通。顯然,擴股同樣面臨縮股時所遇到的計算上的難題,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樣不具有可行性。

縮股流通方案的評價

1.較好解決治理結構問題和體現同股同權原則。
首先,可以極大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通過對1 000多家深滬A股上市公司統計分析表明:如果按4:1的比例縮股,公有股也可以超出淨資產值一倍拋售,而總股本可減少一半,每股淨資產每股收益都相應增加一倍,極大改善上市公司的質量。  其次,能保障股份制的優勢發揮。新方案讓無人格主體的國家退出上市公司,同時增大了社會公眾股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基本上解決了出資者、企業控制者和剩餘利潤索取者三者的匹配問題。同時也解決了同股同權問題。新方案實施後使我國的上市公司直接與國外接軌,國外的一些先進的管理制度可以被運用,如經理期權等。
2.從利益調整來看,各參與者都能獲得一定的益處。
首先,對國家來說,上述方案可使國有資產迅速變現,並增值25% 。政府可將此資金用於急需的地方,如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等。
其次對原法人股股東來說,並不一定意味著控制權的喪失。即使縮了4倍,對很多上市公司來說,原法人股股東仍然是第一大股東,但增加了制約力量。另外這種損失有足夠的補償,從上例中可看到w 公司法人股股東,原來只有10億的資產,一下變成了14.4億,增加了近50% ,而且流通性大為增強。第三,對公眾股股東來說,手中的股票價值增長了。縮股後,每股收益增加,股票內在價值增加;同時,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權更有發言權,從而能切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3.具有較好的操作性和透明度。
首先,從資金面上看,假設1/4的上市公司按4:1縮股後,以目前市價上市流通,僅需資金3 000億元左右。即使全部上市流通,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也能完全承受。這樣占總市值34% 、占總數35% 的A股上市公司問題可完全得到解決。
其次縮股後再流通對市場衝擊小。與直接上市流通相比,縮股後總股本只有原來的50% ,將近減少一倍,從而每股收益提高一倍。同時縮股後新增的流通股較小。考慮到有不少大股東為了保持控股地位會主動保留股份,甚至有可能進一步購人流通股,這樣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二級市場的衝擊。另外,該部分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將大幅下降。這樣做,大盤總體市盈率也隨之下降,從而提高股市的投資價值。此外,因為總股本縮小,縮股後市場容量實際上變小了,從而為證券市場規模進一步發展拓寬了空間。同時,為保證自己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法人股股東更有動力去購買其他流通股,而不是全部賣掉。從而獲取上市公司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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