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南川等州田租詔

去歲南川,頗言失稔,所督田租,於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連太建四年檢首田稅,亦申至秋。南康一郡,嶺下應接,民間尤弊,太建四年田租未入者,可特原除,庶修墾無廢,歲取方實。(《陳書·宣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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