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錯責任

締約過錯責任又稱“契約締結上的過錯責任”。在契約締結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有過錯一方所承擔的賠償責任。1861年,德國學者耶林首創締約過失學說,此後德國民法學者對締約過失的法律基礎提出了多種觀點。

重要的有以下幾種:(1)侵權行為說,認為除法定情形外,因締約過失所致損害,應由侵權法調整。(2)法律行為說,主張從法律行為理論上來說明締約過錯責任。(3)法律規定說,認為應通過類推適用法律的某些規定來確定締約過失的責任基礎。(4)附隨義務說,認為締約人違反協力、照顧、保護與忠誠義務,即負賠償責任。(5)誠實信用原則說,認為締約過錯責任的法律基礎為誠實信用原則。締約過錯理論已為不少國家的學者以及立法、司法實踐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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