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變賣

緊急變賣

緊急變賣指異地買賣中的買受人對收到的貨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時,發現該貨物有腐敗的可能,為了出賣人的利益,經有關部門的許可或監督下,作出該可能腐敗貨物的變賣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緊急變賣
  • 適用範圍:發現該貨物有腐敗
  • 依照法律:民法332條
  • 套用學科:法律
構成要件,義務,方法,

構成要件

(1)標的物未經他人交付的;
(2)情況緊急,來不及由出賣人處理;
(3)標的物不宜保管;
(4)緊急出賣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或減少標的物的價值損失;
(5)進行此等出賣,應當經所在地官署(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商會或者公證部門的同意。

義務

對於易變質、易腐爛的標的物,買受人應採取措施及時變賣,並代為保管所得價金,在扣除變賣費用後退回出賣人。買受人對標的物緊急變賣時,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否則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方法

變賣須經物之所在地官署、兩會或公證人之許可。其許可惟一決定變賣方法;是否應拍賣抑應照價出賣,而不急於是否變賣(參照民法332條)。未經許可而出賣,則可認為買受人就物處分,而喪失契約解除權;如買受人不為變賣或無充分理由而變賣,則因此所致生之損害應對於出賣人負賠償責任。然買受人此時惟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故惟就具體的輕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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