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法

網路著作權法

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選題全面,規模宏大。不僅細分了傳統民商法的各個部門,也包括了許多邊緣學科,總計六十餘種,可供不同層次,不同需要的讀者選用。

基本介紹

  • 書名:網路著作權法
  • 作者:王遷
  • 特點1:選題全面,規模宏大
  • 特點2:體例新穎,結構完整
  • 特點3: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線上欣賞,

編輯推薦

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選題全面,規模宏大。不僅細分了傳統民商法的各個部門,也包括了許多邊緣學科,總計六十餘種,可供不同層次,不同需要的讀者選用。
第二,體例新穎,結構完整。不僅打破傳統教材的編寫體例,而且還大膽引進英美法教材的編撰模式,每本教材除了體系化地講授本門課程的基本內容之外,還穿插引用資料、案例或事例加以評析,每章之後還列出推薦學生進一步閱讀的著述。
第三,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材中特辟理論研究與實務探討專欄,選取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議問題。

內容簡介

對於使用本書進行自學的學生讀者,筆者提請注意以下三點:第一,“法”(或“網路時代智慧財產權法”)課程的專業性很強。在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專業的本科生要在修過“民法學”與“著作權法”之後,在三年級才能選修。如果缺乏必要的基礎知識(如想當然地認為購買盜版小說書來閱讀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很難有效地利用本書的。本書中的“原理解讀”只是對作為基礎的著作權法原理進行了較為簡潔的介紹,讀者如果尚未系統地學習著作權法,應當首先“補課”。
第二,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是近年來產生的新問題。雖然國際條約和我國立法均已有了相關規定,但畢竟較為原則。對於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學術界與實務界仍有不小的爭議。本書中的論文或評論片段,以及對各思考題的“思路提示”反映的是筆者個人的學術觀點。特別是在第四章“對技術措施的保護與規制”中,對於相關問題國內外學術界與實務界遠未達成共識,尚不存在所謂“通說”。因此,讀者應只將本書作為學習與研究的起點,帶著批判性思維進行閱讀。

作者簡介

王遷,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學碩士;上海市“曙光學者”,國家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研究專家庫成員,上海2010年世博會智慧財產權諮詢專家,中國法學會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理事,中國著作權協會理事,上海網際網路著作權工作委員會諮詢專家;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家諮詢員,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諮詢專家。出版專著《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合著《中國與歐洲在網路環境中對著作權的保護》,獨著教材《智慧財產權法教程》與《著作權法》,發表學術論文和評論六十餘篇。主持過法務部課題、教育部課題、中國與歐盟信息社會項目課題、上海市教委重點課題、上海市“曙光學者”項目課題,以及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子課題等。《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獲得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著作二等獎,《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論“網路傳播行為”及其侵權認定》獲中國科技法學會著作類、論文類金獎,《論著作權法中的間接責任》獲中國高校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優秀論文獎。參與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作為專家調研組成員參加了《著作權法》第二次修訂工作。曾赴美國、加拿大、瑞士、新加坡、紐西蘭和印度等國家參加國際智慧財產權會議,並曾於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講授中國著作權法。

目錄

第一章 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專有權利
第一節 網路環境中複製權的適用
第二節 網路環境與發行權
第三節 信息網路傳播權
第二章 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
第一節 網路環境中的直接侵權
第二節 網路環境中的間接侵權
第三章 網路環境中對著作權的限制
第一節 限制著作權的國際標準
第二節 私人複製、網路傳播與對著作權的限制
第四章 對技術措施的保護與規制
第一節 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
第二節 對濫用技術措施的規制
後記

線上欣賞

第一章 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專有權利
第一節 網路環境中複製權的適用
複製權就是著作權人享有的複製作品的專有權利。要理解複製權,必須明晰哪些行為是受複製權控制的複製行為。總結各國著作權立法例和相關學說,可以發現:要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首先,該行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是複製行為與其他再現作品行為,如表演、廣播和放映等行為最根本的區別。如果再現作品的行為並不藉助於有形物質載體,則該行為不可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如僅將他人的詩歌記住並以朗誦的方式加以再現的行為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原因是無論記憶還是朗誦,都沒有導致作品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再現。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記憶是一種精神方面的活動,並非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再現作品的行為。當然,人的身體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充當物質載體的。如現在有不少年輕人喜歡“文身”,即將美術圖案刻在身體上。只要圖案本身是作品,“文身”也是複製行為。
其次,該行為應當使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複製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應當是能夠導致產生作品複製件的行為,即我國《著作權法》上“複製權”定義中的“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而要產生作品複製件,就必須將作品相對穩定地、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例如,印刷廠印刷書籍的行為就是典型的複製行為,因為印刷將使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紙張之上,形成作品有形複製件——書本。而且這種“固定”是相當穩定和持久的,只要人們不去有意識地破壞載體或消除載體上的作品,如用“消字靈”把書本上的文字塗掉,作品都將長期保存在載體之上。相反,如果作品沒有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則不能認為發生了複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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