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社會

網路社會

網路社會,是指資訊時代的社會。認為,20世紀60年代世界上第一條電子信息網路在美國的悄然問世,不僅僅屬於技術事件,更是社會事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網路技術作為新經濟的重要力量,成為資訊時代的經濟與社會的重要動力,只有融入全球的網路互動中,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持續發展與競爭才能得以實現。傳統農業社會,人們主要依靠經驗和體能來發展經濟,是一種“經驗社會”;工業社會,技術和能源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一種“技術社會”,資訊時代,經濟的發展主要取決於知識的傳遞,主要依賴對象既不是人的體能,也不是物質能源,而是知識和信息,網路化與信息化是社會的基本特徵,塑造出一種嶄新的社會經濟形態“網路社會”,它以全球經濟為主導力量,徹底動搖了以固定空間領域為基礎的民族國家或組織的既有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社會
  • 外文名:Network society
  • 出自:《De Netwerkmaatschappij》
  • 概念:全新的社會結構
定義,社會背景,社會形態,相關說法,概念界定,名稱確定,網路社會管控,對比分析,發展狀況,

定義

網路社會一詞,首次出現於學者狄傑克(Jan van Dijk)於1991年出版的書《De Netwerkmaatschappij》。狄傑克認為,網路社會是由各種不同網路交織所形成,而網路也決定了社會的走向跟目標,影響的層次包括個人、組織以及社會。接著曼威·科司特(Manuel Castells)於1996年出版的《The Information Age》中大量使用網路社會的概念,描述當代社會的轉型。由於科技越來越進步,無遠弗屆的溝通以及運輸工具的發達更加強了點對點的互動,社會組織已經由過去垂直或水平式組織,轉變為分散的型態。舊有的社會是由團體、組織與社群聚集而成,但網路社會卻是由點與點之間連結而構成。曼威·科司特認為,網路社會對於製造、經驗、權力以及文化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曼威·科司特將網路的集合視之為社會,但狄傑克認為,社會仍是由團體、組織等形成,但這些團體的關係跟互動會受到網路的影響甚劇。

社會背景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網路社會”在不經意之間成為各學科甚至一般大眾紛紛引用的關鍵字。但“網路社會”所指,卻至今眾說紛紜。不僅如此,與“網路社會”意思接近並同時在運用的,還有其他一些名稱或術語,如“信息社會”、“數位化社會”、“賽博社會”、“虛擬社會”等。這在國外的文獻中,也有類似的情況。“網路社會”這種界定的模糊和名稱的混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網路社會研究的深入。
網路社會網路社會

社會形態

由於新社會技術進步進程與每個社會文化和歷史之間的細微互動作用,在網路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也表現出了不同的形態。通過運用新社會技術範式親自試驗來開發社會,土生土長的網路社會將會出現,這將植根於他們的特性,並向其他文化的社會形式開放。網路化進程將允許人類試驗的雜交式發展,那么全球網路社會則會是基於不同特點的,形式各異的,彼此能通信的網路社會。
網路社會網路社會

相關說法

對於“網路社會”,大家似乎形成某種約定俗成的共識,即它是在以Internet為核心的信息技術作用下,人類社會所開始進入的一個新的社會階段或所產生的一種新的社會形式。但仔細分析一下,此文獻中的 “網路社會”與彼文獻中“網路社會”,所指的意思往往並不相同。諸如把網路社會視為“現實社會的延伸”,或一種“全新的社會存在方式”,一種“我們潛在的家”,一種“流動空間”、“另類空間”,以及新近的說網路社會“相對於社會巨觀結構而言,是一種中觀的、技術性的社會結構”,等等,都是在說“網路社會”,但他們所指的並不都是同一種意思的“網路社會”。
網路社會網路社會
經過對相關文獻進行梳理,我們似可將“網路社會”的涵義歸納為兩大類,即作為現實空間一種新社會結構形態的“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和基於網際網路架構的電腦網路空間(cyber space)的“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儘管在中文上是同一個詞,但各有不同“所指”。比如,2001年1月20日《人民日報》所載《政府推動:中國信息化的關鍵》一文中說:“通過政府上網、企業上網,帶動學校上網和家庭上網,形成網路社會。” 實際上是指“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而2001年4月6日《人民日報》所載的《網路社會還需要誠信為本嗎》一文中說:“網路社會不同於我們接觸的真正的現實,更多的是停留在一個虛擬的世界,……” 則是指“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
實際上,社會之“網路”,在網際網路或電腦網路出現之前就存在;在此意義上的“網路社會”之“網路”(network)也並非專指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腦網路(Computer network),而是指“一組相互連線的節點(nodes)”。至於具體的節點是什麼,則根據我們所談的具體網路種類而定。在現實生活中,從個人、家庭、組織乃至國家都存在於與其他單位的關係網路中。就是說,人類社會正是由各種具體社會網路組成,社會資源則在這些網路中流動,社會運行就在於這些網路的穩定和其中資源的順暢交流。如果將存在“社會網路”的社會可以稱之為“網路社會”,那么“網路社會”早就存在,雖然它的形式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變化緩慢。
兩種“網路社會”問題之所以在現代產生,乃是因為隨著20 世紀90年代信息技術革命的掀起,產生了不同於以往任何網路的嶄新的“網路”——基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電腦網路”或“信息網路”,這開始為網路形式的大變革奠定了物質基礎,也崛起了現代意義上的“網路社會”。高度發展的信息網路,一方面通過現實社會的投射,構成了自己虛擬的“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另一方面通過信息網路的滲透,融合了各種已存的社會實體網路,使“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成為整個現實社會的結構形態。

概念界定

對於“現代”意義上的“網路社會”,從卡斯特的《網路社會的崛起》開始,國內外有相當多的研究者對之進行了研究。但在我們所見的“網路社會”的許多相關文獻中,大多數研究者以一種“不證自明”的意思來引用“網路社會”,並將它作為各自所關注問題的語境或社會背景。當然也有少數研究者嘗試過對“網路社會”進行界定。遺憾的是,這些界定要么比較含混,比如說“網路社會”是“通過網路(主要是網際網路)聯繫在一起的各種關係聚合的社會系統”;要么同一個文獻其指稱顯示相互矛盾和混淆,比如說隨著“社會生活的網路化發展,其結果就是現實中那種基於網際網路的所謂‘網路社會’或‘虛擬社會’的形成”,等等。
既然在現代社會中存在著兩種“網路社會”,即上述所說的“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和 “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那么為了更好地探討和研究“網路社會”,將兩種“網路社會”進行各自的界定應當是必要的。馬克思在分析社會的本質時,提出了“社會是人們互動作用的產物”的理論命題。即社會是人們的相互交往的結果,是人們之間普遍聯繫的表現,無論社會表現為何種形式,它的這種本質不會改變。網路社會在其本質屬性上並未超越這一理論認識。因此,我們對於兩種“網路社會”設法進行界定時,都應從“人們互動作用”作為基本理念。試圖在這種聯繫、交往、作用之外,來尋求對“網路社會”的存在和本質的說明,這種做法只會帶來對“網路社會”的神秘理解。
“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的界定,首先在於它是現實的社會,屬於一種世界普遍交往的社會結構;同時它是充分將信息網路(當前是以Internet為代表)作為人類交往實踐活動的技術網路。在這樣的界定下,我們可以說,“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是在人類社會結構變遷過程中,一種作為人類交往實踐活動的新生社會關係網路與信息技術網路的社會共同體。從微觀來看,該“網路社會”是從原現實社會中分化出來的比特世界與原子世界分離與統一的新的現實社會。從巨觀視之,它是由人們的交往實踐主體與主體通過網路這一中介客體構成的一個相互交錯或平行的交往大系統,是現代世界交往、互動聯繫的媒介,是交往實踐全球化的共在結構。假如“社會”一詞指稱一段時期內人們所處的文明形態(如農業社會、工業社會等),那么“網路社會”提法可能有些不妥,但作為對新時代社會鮮明特徵的概括,採用這一提法便於我們分析社會結構和理解社會變遷,因此也是未嘗不可的。
至於在目前國內學術界中,比“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研究更熱門的“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我們首先界定它是虛擬的社會,因為它存在於Internet通過網路技術等模擬現實情境所形成的一個溝通信息的虛擬空間(virtual space)或“電子空間”(cyber space)。如今,這個空間已經成為一個非工具性的互動場所,成為人類交往的一種虛擬網路環境;而且就其所產生的廣泛的社會關係而言,它也是一種社會形式。因此,我們在目前可以定義為,“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是一個基於網際網路(Internet)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網路空間中人們的互動關係發生的社會形式。Internet表面上是無數電腦終端的連線,即形成電腦網路(computer network),但實質上它連線的是作為運用和生產信息的“人”。可見,Internet本身就是一個人與人之間傳遞信息的社會網路(social network),存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以及個人與群體的獨特互動關係。因此我們認為,可以把Internet及人其中發生的網路互動關係視為一種社會網路,是人類生活和工作的“另類空間”。從本質上看,該網路社會是一種數位化的社會結構、關係和資源整合環境,其關係網具有虛擬特徵,但最終網路社會是一種客觀現象。
這裡分析“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與“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的概念的不同,並不意味著它們關係的對立或無關。這兩種“網路社會”不僅在誕生的時代背景和技術支持方面是相同的,而且在兩者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繫。現代“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的形成,有賴於現代信息通訊技術(以網路技術為代表)把原子(atom)世界轉化成比特(bit)世界,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進行信息的自由傳遞;而進行信息的自由傳遞的基礎,則是計算機和聯結計算機的網路以及在該網路里產生的“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因此簡單地說,“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是“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的基礎,而又被包容在後者之中。人類社會發展的方向是各種網路高度整合的一體化的社會,從這個視角可以說,現代社會是以Internet為主的信息網路與實體網路高度整合的結果,也是虛擬“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和現實“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高度整合的結果。

名稱確定

為了區別Network society和Cyber society的同一個漢譯詞“網路社會”在漢語語境中的兩種不同所指,即區分作為信息化社會的共同的社會結構形態和基於網際網路技術架構的網路空間中的新的社會形式,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些建議,比如用“網路社會”來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而用“賽博社會”(Cyber society的直譯)來指涉後者。但從目前的社會學相關文獻來看,關於“賽博社會”的稱謂的套用者很少,而且呈萎縮的趨勢。當然學術界也可以進一步商榷,另行確定Cyber society的一個漢語對應的合適的譯詞,從而與“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區分開。
對於“網路社會”名稱確定,我們在這裡提出兩種不成熟的建議。一種是用“網路社會”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而用“虛擬社會”(Virtual society)指涉後者(Cyber society),從而得以在漢語中明確區分。不過這樣的話,由於虛擬社會強調Cyber society 的互動環境和空間的技術因素,即網路空間是一個網際網路虛擬技術架構的抽象的電子空間,雖然它與Cyber society 並不矛盾,但畢竟不等同於Cyber society,這是該建議的缺點。另一種是用“網路化社會”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而用“網路社會”指涉後者(Cyber society)。這種建議似乎符合當前關於“網路社會”研究的實際情況,其主要缺點,在於兩個漢語名稱在構成上過於接近,易於混淆。提出各種構想的目的,都是為了使兩種“網路社會”的所指在漢語和英語的用詞上得到統一,避免由於語言上的混亂和模糊處理導致不必要的誤解和紛爭。
除了漢語“網路社會”的語用誤讀導致諸多分歧和混亂之外,基於網路空間的所謂“網路社會”的英文選擇目前也很混亂。比如有的人用network society,也許這種用法意指computer network society,即“電腦網路”社會。但一般將network society理解為“日常現實空間中的社會形態”的“網路社會”,而不將它指稱“網路空間”(cyber space)的社會形式。另外,還有人用network community來指稱基於網路空間的“網路社會”的。“community”一般被譯作“共同體”或“社區”。但“community”和“society”是有區別的。“community”指由諸如血緣、鄰里和朋友關係作為聯繫紐帶的社會類型,而“society”則是以契約、交換和計算等理性關係為紐帶的社會類型。
鑒於這些眾所周知的分歧,我們建議,在沒有找到更好的用詞之前,“網路社會”的英文表述,仍然沿用西方一般的用法,即用Network society作為現實社會一種新社會結構形態的“網路社會”,以Cyber society來指涉存在於電腦網路空間(cyber space)的“網路社會”,就如同本文在開始時提到的那樣。至於Virtual society(虛擬社會),則是描述“網路社會”的另一種提法,主要是為了強調該社會的互動環境和空間的“虛擬性”,它與Cyber society並不矛盾。

網路社會管控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社會應運而生。但網路社會匿名、開放、高度自治等內在特點決定了對其管控存在較大難度,如何引導網路社會自律、解決管理前端缺失、提升網路社會違法犯罪查處力度來規劃網路社會管控已成為一大課題。許多社區網站的遊戲是基於網路社會可以給參與者提供寬鬆的自由環境,遊戲參與者擺脫了傳統倫理與法律的約束,為所欲為的行動可以與自己的社會角色、社會地位、社會責任完全沒有關係。“偷菜”的一度流行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現實社會中團隊精神的行為規範與網路社會利己主義無需規範的激烈衝突。
網路的出現並發展為活動和信息交換提供了虛擬空間,有社會學家認為虛擬空間及其間發生的各種活動形成了網路社會,網路社會可說是現實社會在網路上的它維體現,各大SNS社交網站就是網路社會中不同虛擬國家或者虛擬社區。目前中國針對網路社會和虛擬社區並沒有建立相關的道德準則和法律規範,對於其犯罪的表現形式、犯罪原因以及綜合防控對策也沒有深入研究。
200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區破獲了一起網遊公司資料庫管理員,替玩家修改遊戲數據牟利的商業賄賂案件。網路社會中的寶物、貨幣等在現實世界中可以進行買賣,這產生了虛擬財產的概念。
網路社會和現實世界發生經濟聯繫的重要載體就是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虛擬貨幣、積分、虛擬裝備、電子賬號等等都屬虛擬財產。雖然虛擬財產只存在於遊戲運營階段,只有在特定的網路遊戲中才有意義,具有明顯的空間和時間限制性,但是虛擬財產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的需要並可以交易,甚至具有可用貨幣衡量的經濟價值。
當虛擬財產與現實社會發生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關係時,就應該被納入現實法律的調整範疇。法律之所以保護某類財產,不在於它有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而在於其中存在著法律必須保護的社會關係,如用戶花費現實貨幣購買遊戲裝備所產生的買賣關係。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偷菜”不算偷,但是如果在可用貨幣買來的積分、裝備方面作弊就是違犯民法了。
據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38億人,普及率達到26%。手機網民規模為1.55億人,占整體網民的46%。作為網際網路使用者的主體,青少年受網路影響尤其大。
除了在技術上加強對網際網路的管理之外,還應該通過立法對網際網路、虛擬世界進行規範,打擊破壞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的行為。應合理引導網上輿論,促進網際網路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形成積極正面的影響,網路、遊戲運營商和技術方案提供商應在網路上、業務上和技術上保證網際網路和遊戲的健康向上。

對比分析

由於“網路社會”是新興的社會形態,因此不但有上述不同指稱的兩種說法,而且還有幾個其他名稱來代稱,這些相近的概念也容易“網路社會”相混淆。這裡擬對與“網路社會”相近的其中幾個概念,略加比較分析。試圖經過這樣的比較分析,可以相對更清楚界定“網路社會”的概念。
網路社會與信息社會
“信息社會”(Information society)或“信息化社會”(Informational society)是脫離工業化社會以後,信息將起主要作用的社會。“信息社會”強調信息的社會角色,而“信息化社會”則強調的是社會在信息滲透下的轉型特徵。“信息社會”與“網路社會”的兩種說法應當說都有一定的關係。以計算機、微電子和通信技術為主的信息技術革命是社會信息化的動力源泉,並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而兩種“網路社會”同樣深深地依賴於以計算機、微電子和通信技術為主的信息技術革命。從關係來說,“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是一個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具有獨特“實在”的社會場域,是作為轉型社會的信息化社會的產物;就空間和互動場域而言,它與日常社會生活是不同的,但可以視為日常社會即“信息社會”的“變體”。然而在概念上,“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與“信息社會”相距較遠,而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也許與“信息社會”的相似點更多些。
從“信息化”視域出發,我國專家在《信息化與中國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研究報告中指出,“信息化包括:積體電路技術所構成的信息設備、裝置和原材料;通信網路,它負責聯結總體系統中的各子系統,將它們組織成為一個複雜的巨型系統;計算機智慧型系統,它是信息化的指揮、計算協調和運籌中心”等。這種理論認識,恰好是描述網路化的結果,即一種結構、聯繫和系統的特徵,突出社會聯結、系統內部的關係、管理與控制、信息通過網路系統的整合過程等。因此,人們關於“信息化”特徵的認識和揭示,與其說是“信息化社會”的特點,還不如說是“網路化社會”的特徵。所以從信息社會的現狀和發展的趨勢來判斷,網路的生存和發展的結果使“信息化社會”實際上是“網路化社會”。全社會的信息化是前提,網路化是結果和目的。只有信息化到一定程度,各種社會實體網路才能成為信息網路的一個節點,各種社會網路的信息才可能轉化為信息網路上的數位化信息。而這個過程中的技術基礎正是包括Internet在內的現代信息技術。可見,所謂“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指的是信息化社會的共同的社會結構形態。
網路社會與賽博社會
所謂“賽博社會”的稱謂,是有人根據英文“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的音譯而成,意思等同於電腦網路空間(Cyber space)的“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英文“賽博社會”Cyber society來源於“賽博空間”(Cyber space,也譯為“網路空間”),加拿大科幻小說家威廉·吉布森(W.Gibson)於20世紀80年代中葉首先使用“賽博空間”一詞。他在一本科幻小說中描寫了計算機網路化把全球的人、機器、信息源都聯結起來的新時代,昭示了一種社會生活與交往的新型空間。隨後,以Cyber為前綴的辭彙迅速流行起來,出現了《賽博文化》雜誌、《賽博空間獨立宣言》(1996),並每兩年召開一次“國際賽博空間會議”。一些以賽博空間問題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機構的相繼建立,使“賽博”一詞逐漸進入各國政府的檔案和報告之中。
“賽博空間”概念的提出,顯然受到“控制論”(Cybernetics)的影響。由維納創立的Cybernetics一詞,在我國已習慣譯作“控制論”。如果音譯,則是“賽博論”。按維納的定義,它是一門“關於在動物和機器中控制和通訊的科學”。把它譯作“控制論”,難於體現“通訊交流”的內涵,亦無法看出其前綴“賽博”所暗示的與維納理論的關係。從關於控制和通訊的賽博論,到人們將計算機數位化信息儲存和處理能力通過現代通訊網路技術聯結起來,造就了一個嶄新的社會生活與交流的空間——賽博空間。這是一種虛擬空間、精神生活空間和文化空間。它需要使用計算機、電腦,也需要現代的通訊網路技術,以及種種有關的未來技術。可見,“賽博社會”實際上是“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的同義語,但也許是譯文選詞不妥或別的原因,它沒有出現能夠代替“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的跡象。
網路社會與數位化社會
“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是一種數位化的社會結構、關係和資源整合環境。從這一視角來解讀“網路社會”,可以有三個基點:一是“數位化社會結構”的認知,在於凸顯數位化決定了網路社會系統的社會功能和由此構建的關係網路具有虛擬的特徵;二是“數位化社會結構”命題顯示其特殊性,在於它作為一種社會結構具有中觀的、技術性的特質;三是“數位化社會結構”表明網路社會結構是由信息技術、通訊技術和網路技術聯結而發生的具有數位化和技術化特性的新型社會結構,而不是現實社會結構的延續。“網路社會”數位化特質的形成源於兩個方面:一是結成網路社會物質的、物理的要件是信息設施、通信設施、計算機設備和以數字形式流動的信息。二是網路社會結構的形成以信息技術、通訊技術和網路技術通過數位化整合與互聯實現。
正是因為Internet與“數位化”技術有著不可分割的深度關係,因而“網路社會”與“數位化社會”之間也應當具有本質的關係。有一個關於“網路社會”的定義,似乎可以說明問題:所謂“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就是以數字信息關係為紐帶、通過數位化的信息交往與互動而結合形成的人類共同體。就是說,網路社會是在數位化信息的生產與交換中形成的,依託於數位化信息的生產關係。因此根據這樣的理解,將“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稱為“數位化社會”(Digitized society),也是未尚不可的。
網路社會與虛擬社會
“虛擬社會”(Virtual society)實際上就是“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它強調了該社會的“虛擬化”特性。虛擬社會是在網路空間中所形成的一個全新的社會,是由現實的和想像的虛擬化的產物——虛擬實體以及它在網路空間中的組合、聯繫、作用、活動,並聯結在虛擬世界互動作用的人及其虛擬化存在所構成的社會。而且這四個概念產生的順序,反映了虛擬社會產生、發展的內在邏輯。這就像人類社會的形成一樣,首先是人與自然實在共處於地球空間,然後相互之間發生聯繫和作用,最後形成了群體和社會。虛擬社會是一種奇特的存在,它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數位化或電象的。不過“虛擬社會”的提出,還有另外的多種原因,其中可以肯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為了區別同一個譯詞“網路社會”在漢語語境中的兩種不同所指,即作為信息化社會的共同的社會結構形態和基於網際網路技術架構的網路空間中的新的社會形式。
需要提請注意的是,“虛擬社會”這一術語可能在“虛擬”上引起誤解,這種誤解出現的一個原因在於“虛擬”和“現實”在它的英語和漢語詞義轉換中的文化和語用誤讀。據考證,“虛擬” (virtual)指的是“嚴格而論或名義上雖然不是,但實際上是”,或者指“事實上的、實際上的、實質上的,但未在名義上或正式獲承認”(《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第四版增補本),2002)。也就是說,“虛擬”的英文從來沒有常識意義上的“不現實”或“不真實”的含義。而在漢語語境中,“虛”具有或暗示著虛無、虛假和不真等語義;而“虛擬”則意指“假設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實的”,其與“虛構”、“虛假”、“編造”等詞近義,與“真實”和“實在”反義。在《詞源》、《現代漢語規範用詞大詞典》等工具書里都有這種類似的解釋。因此用漢語的“虛擬”理解英語virtual就會產生誤解。在研究“虛擬”與“現實”的相互關係時,東西方文化的差異將引起我們研究視角的差異;同時也應當注意到:從現實的角度看,虛擬社會是“虛擬的”社會;從虛擬的角度看,虛擬社會是現實社會中的一種“真實”。虛擬社會,即是一個在網路空間產生的、由各種網路實在構成的真實社會,也就是“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
在學術界,對於“虛擬社會”尚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比如認為,“虛擬社會”不等同於“網路社會”,“虛擬社會”的命題大於“信息社會”和“網路社會”。另外也有人提出,在“虛擬社會”這個組合詞中,“社會”的含義和傳統理解並無明顯不同;而作為修飾詞的“虛擬(Virtual)”明顯脫胎於“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英文縮寫VR),虛擬現實實際上是“虛”的,只是用戶感覺是“實”的。虛擬社會的“虛擬”與此不同,只表明它存在於網路環境中,而不是真實物理環境中,人們不是面對面交流,而是在計算技術和通訊技術的支持下交流,但成員都是真的,在交流過程中產生的觀點、感情和社會關係都是真的,建立在這種群體交流之上的社區也是真的。

發展狀況

人類世界正經歷由原子(atom)時代向比特(bit)時代(即由A到B)的轉變,“網路社會”就是這種轉變過程的產物,而且預示著,這一切對即將爆發革命性變革的人類社會而言,也才僅僅是個開始。在這樣的大變動的時代,目前關於“網路社會”這一能指在所指上的混亂,事實上是在所難免的,而且很可能是時代大變動的徵兆。但這並非說,不必對“網路社會”(Network society)和“網路社會”(Cyber society)的界定進行研究。恰恰相反,我們需要對“網路社會”和相關概念進行討論。因為一方面,“網路社會”概念的不明晰,進一步的相關研究和學術對話很難有效實施;另一方面,對“網路社會”界定的研究,是有助於人類社會的革命性變革的。本文對“網路社會”概念的芻議,可以說就是在這方面的一種嘗試,而且我們認為,學術界還應當繼續關注對於“網路社會”概念的探索。
當然,由於“網路社會”還正在形成、生長、發展變化之中,所以,“網路社會”這一名詞就像“生命體”一樣,事實上很難給出確定的內涵;而且試圖為“網路社會”概念下一個確切不易的標準定義,也不符合網路技術和網路社會日新月異發展的精神。因此,這裡更傾向於將“網路社會”作為一種與時俱進的概念而存在,同時也成為網路時代每個人日常實踐的技術和環境。“網路社會”就其本質上來說,是一個開放的概念,不需要作嚴密的定義將它禁錮。我們認為將“網路社會”這一概念界定的探討,應當限於“目前”或“未來”等的某種時域內,這樣更容易達到共識,並且這也許更符合網路技術和網路社會日新月異發展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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