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在1988.11.24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24日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在1988.11.24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在1988.11.24由國家統計局頒布。縣級以上統計局,是國家貫徹並監督統計法規執行和查處違反統計法規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為了加強縣級以上統計局的統計法規檢查工作和便於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根據...
根據國家統計局1988年制定的《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的規定,國家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必須是副處長級以上或統計師以上的幹部;省(區、市)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必須是副科長級以上或統計師以上的幹部。統計檢查特派員持《統計檢查特派員證》代表委派機關執行任務。職責 1、宣傳貫徹統計法律、...
經2007年10月26日國家統計局第17次局常務會議審議,我局決定廢止下列5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1.《關於頒發統計專業證書若干問題的規定》(1987年10月13日,國家統計局統培字〔1987〕437號);2.《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1988年11月24日,國家統計局統政字〔1988〕491號);3.《國家統計系統定期審計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可向下一級統計部門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統計檢查特派員的委派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統計違法案件,由同級統計部門會同其上級主管部門查處; (二)重大統計違法案件...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在進行統計檢查時,有權檢查被檢查單位的統計台帳、原始記錄及相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統計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秘密。第十三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統計機關,有權向下一級統計機關委派具備相應職務或者專業職稱的統計檢查特派員,代表委派機關查處所在...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設統計檢查機構或專職統計檢查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設專職或兼職統計檢查員。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統計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向下一級統計機構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 統計檢查機構、統計檢查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