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

《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在1988.11.24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24日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縣級以上統計局,是國家貫徹並監督統計法規執行和查處違反統計法規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為了加強縣級以上統計局的統計法規檢查工作和便於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根據《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省(自治區)轄市和行署級以上統計局可向下一級統計局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具體辦法如下:
一、統計檢查特派員採取逐級向下委派的辦法:國家統計局可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可向各省(自治區)轄市、行署統計局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省(自治區)轄市、行署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向縣級統計局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
二、統計檢查特派員的職責、許可權和任務:統計檢查特派員代表上級委派機關行使統計檢查權,履行《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的有關統計檢查人員的職責,並著重執行下列任務:
1.依照委派機關的指示,代表委派機關查處駐在地區內有重大影響和難於處理的違反統計法規案件;
2.辦理委派機關臨時交辦的工作。
三、統計檢查特派員的人選:
1.統計檢查特派員由委派機關選派。
2.為適應工作需要,各級統計檢查特派員應委派相應職級或專業職務的幹部擔任。國家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為副處長級以上或統計師以上的幹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為副科長級以上或統計師以上的幹部;省(自治區)轄市、行署統計局委派的統計檢查特派員為科員以上或助理統計師以上的幹部。
3.國家統計局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的統計檢查特派員為1-2名。各地方統計局委派統計檢查特派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確定。
4.統計檢查特派員由委派機關發給《統計檢查特派員證》。統計檢查特派員在代表委派機關執行第二條規定的兩項任務時方可使用《統計檢查特派員證》。《統計檢查特派員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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