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試行辦法

《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試行辦法》在1990.01.11由國家統計局, 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統計局, 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0.01.11
  • 實施時間:1990.01.11
第一條 統計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提供信息、諮詢和監督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監督作用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9]39號)精神,逐步落實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專業人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暫行辦法》和實施方案(統培字[1989]184號)以及國家統計局和人事部制定的《統計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統人字[1990]8號),加強統計幹部隊伍的業務建設和統計法制建設,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員應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崗位專業知識。對不具備統計崗位相應知識技能的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所設的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崗位上工作,以及準備進入上述統計崗位的人員,凡未獲得統計專業職務資格、又未進行系統的統計專業知識學習的人員,都應參加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及統計員資格考試。
第三條 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的內容以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規範和統計員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並按此要求編寫教材。培訓的課程主要有: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專業統計、統計法規(含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責)。
第四條 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由國家統計局統計幹部培訓中心制定培訓計畫,組織編寫統一的教學大綱和教材,主要利用電視函授的教學手段和面授辦班進行教學、輔導。各地統計局的培訓(教育)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凡有人員參加培訓的單位要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結束時,進行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統計員資格證》。
第六條 統計員崗位專業知識培訓工作,以各級統計部門為主,各級人事部門應積極配合,參與檢查培訓情況,認真做好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統計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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