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處罰,與其他罪的界限,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主體要件,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了達到罪惡目的而乾的非法勾當帶來了販賣武器、增長暴力、城鄉失去安全,甚至干預政治事務,構成對國家當局的正面攻擊,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價值取向是企圖在以刑罰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為後盾的反社會秩序,因此黑社會組織的存在是對以憲法為基礎的法治秩序的極大威脅,它對社會的破壞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於具體犯罪對社會關係某一部分或具體某一成員的權利的侵害。它動搖的是社會的根基,是社會群體的信念,給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種邪惡當道、正義不存,善良的人們只能向邪惡低頭的錯覺。因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客體要件是社會秩序。
"黑社會"為外來語,即英語Under一worldSociety,直譯為"地下社會",主要指秘密從事賣淫、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在國際社會中,包括聯合國預防與控制犯罪機構的官方檔案中,均視有組織犯罪為黑社會犯罪。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於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它的主要特點為:一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有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三是紀律森嚴,違者格殺勿論;四是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地聚斂社會財富,經濟實力雄厚,五是建立勢力範圍,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機關進行腐蝕和滲透,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
有人主張,我國有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解放初期我們就摧毀了黑社會犯罪組織,現在沒有出現也不可能出現黑社會犯罪組織,沒有制定有關法律的必要。我們認為,產生這種看法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黑社會犯罪組織的認定標準過高,他們往往以西方的黑手黨、南美的麥德林販毒集團和我國解放前杜月笙黃金榮、張嘯林上海黑幫三巨頭等的青紅幫組織為藍本,象這樣有雄厚實力、嚴密組織、禍國殃民的龐大犯罪集團才稱得上黑社會組織,而我國沒有出現如此大規模的犯罪組織;二是對我國目前犯罪發展態勢和犯罪對象的內在發展規律缺乏科學的認識。現階段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是觸目驚心的,就團伙犯罪而言,在整個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團伙已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如遼寧的段氏四兄弟集團、黑龍江喬四集團、江蘇吳家珍集團等集團都是初具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退一步講,即使現在沒有高級形態的黑社會犯罪組織,根據犯罪發展的規律,有組織犯罪必將向規模化的黑社會組織發展。因此,制定懲治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等到黑社會犯罪組織破繭成長、終成大患時再進行打擊,為時已晚,我們應吸取義大利懲治黑手黨失敗的教訓。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願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後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後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認定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與犯罪集團之間的相同點在於:
一是兩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組成;
二是都具有組織性質穩定性;
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
四是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但是,它們之間也有明顯的區別:一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罪名,而犯罪集團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種有組織的共同犯罪;二是犯罪的目的不盡相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後者的犯罪目的,除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外,還有的通過犯罪尋找刺激,滿足私慾;三是組織嚴密程度、紀律約束有所不同。前者的組織更加嚴密,紀律更加森嚴,違者格殺勿論,而後者的組織結構和紀律約束,就沒有前者嚴密和森嚴;四是保護網不同。前者通過向黨、政、司法官員行賄,尋找政治靠山,建立強大的保護網,而後者一般的都沒有保護網,就是有也沒有前者強大;五是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如走私武器、彈藥、毒品、暴力殺人、綁架勒索、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等,而後者的犯罪形式單一,如走私犯罪集團、盜竊犯罪集團、詐欺犯罪集團。只有正確地區分它們的界限,才能準確地打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犯罪集團。

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訂)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黑社會組織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與其他罪的界限

與恐怖組織罪的界限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恐怖組織犯罪既相聯繫,又有區別。國際恐怖主義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歐洲、中東和南美相繼出現的集團犯罪,他們主要從事劫持航空器、綁架人質、製造爆炸事件等暴力活動,一度使西方世界驚恐不安。長期以來,國際社會試圖通過開展國際合作,來有效地遏制恐怖主義活動,並制定了一些國際公約。目前,我國個別地區已經出現了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開始威脅到公共安全。我國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外國刑法典大多將有組織犯罪與恐怖組織犯罪規定在同一章節。
恐怖活動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相似之處,即二者都具有暴力性,其行為均危及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但恐怖活動組織一般帶有的政治目的所實施的暴力活動可以是針對國家或政治組織的領導人,也可以是針對不特定的廣大民眾或者通過毀損公共設施、公共財產來達到其恐怖活動的目的;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是以掠奪經濟利益為目的,一般不帶有反對一個國家政治目的,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與非法武裝團體的界限
如上所述,外國刑法典大都將非法武裝團體犯罪與有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組織犯罪規定於同一章節。我國刑法中沒有出現非法武裝團體這一辭彙,但在分則第1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第104條規定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罪,接近於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本罪的區別類似於和恐怖活動組織犯罪的區別,非法武裝團體一般均具有政治目的,有些甚至是以推翻現政府為目的,並通過一定規模的武裝暴力公開顯現;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是以掠奪經濟利益為目的,一般不帶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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