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區商貿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做大做強商貿服務企業,2009年8月20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09〕5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區商貿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區商貿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 文號:紹政發〔2009〕55號
  • 發布部門:紹興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區商貿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紹政發〔2009〕55號
該《意見》分鼓勵商貿服務企業加快發展、鼓勵知名企業(品牌)入駐市區、鼓勵商貿服務企業做大做強、鼓勵發展行業龍頭企業、鼓勵發展專業市場、鼓勵中心城區發展商貿服務業、扶持放心早餐工程等11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做大做強商貿服務企業,現就加快紹興市區商貿服務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商貿服務企業加快發展。對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新辦或提升改造商貿服務企業,註冊地在市區,且整體經營期在10年以上,正常營業(或項目完工)後,對新辦企業地方財政貢獻或提升改造企業新增地方財政貢獻,前2年給予全額扶持,後3年給予50%的扶持。同時可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對實際投資額在2000萬元—1億元的新辦或提升改造商貿服務企業,項目完工後,按實際投資額2%給予貼息補助。同時可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二、鼓勵知名企業(品牌)入駐市區。對新引進的國際公認高端品牌或知名商貿服務企業(世界500強),註冊地在市區,獨立核算,且整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其新增地方財政貢獻,前2年給予全額扶持,後3年給予50%的扶持。同時可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對新引進國際公認高端品牌,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分三年給予引進業主(產權)單位一定獎勵。其中第一、第二年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第三年給予10萬元獎勵。
三、鼓勵商貿服務企業做大做強。對批發零售(不包括菸草、石油等壟斷行業企業)、住宿餐飲年度納稅10強企業給予表彰,並對企業當年利潤形成地方財政收入增長5%以上部分,分別給予獎勵。
四、鼓勵發展行業龍頭企業。根據企業規模和對地方財政貢獻的大小,每年在美容美髮、休閒健身、保健足療、娛樂歌廳、家政服務、設計創意和特種行業等業態中各評出1家行業龍頭企業,給予通報表彰,並對企業當年新增地方財政貢獻給予全額獎勵。
五、鼓勵發展專業市場。對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新建或提升改造專業市場,且整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市場營業(或項目完工)後,對新建市場地方財政貢獻或提升改造市場新增地方財政貢獻,前2年給予全額扶持,後3年給予50%的扶持。
對實際投資額在2000萬元—1億元的新建或提升改造專業市場,項目完工後,按實際投資額2%給予貼息補助。
六、鼓勵中心城區發展商貿服務業。對符合市區商業網點規劃,經認定,二環線內利用閒置1年以上的商業設施,新辦零售、住宿、餐飲、批發、文化、休閒、娛樂等商貿服務企業(或納稅工商戶),面積超過500平方米,一次性給予房租費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產權單位的閒置商鋪租金收入形成地方財政貢獻部分,按50%給予資金支持。
七、扶持放心早餐工程。鼓勵早餐飲食服務企業入室規範經營,對符合衛生、節能環保、食品安全等條件的早餐飲食服務企業給予一定補助。對市區放心早餐定點企業地方財政貢獻3年內給予全額獎勵。
八、對新辦的商貿服務企業,在開業前實施主輔分離,其分離出的企業可享受主輔分離的優惠政策。
九、鼓勵開展城市商業行銷。每年安排100萬元資金,用於城市商業形象宣傳和活動推介。
十、本意見實行最高限額原則,同一事項涉及多項優惠的,按最優惠一項執行。對投資特別大,並能增強區域功能的商貿服務業項目,相關扶持政策措施可採取“一事一議”。
十一、除特別規定外,本意見扶持對象為市區商貿服務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商貿辦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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