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最佳化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縣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業,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 章數:七章
  • 條數:三十一條
  • 施行日期: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於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註冊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二章 稅收優惠
第三條 在我縣境內,除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限制的企業外,對新辦生產經營型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批,企業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再投資部分新增企業所得稅縣級分享部分,前二年由縣財政全額返還,後三年由縣財政減半返還。
第四條 本縣投資者以自有房地產作價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興辦開發性、生產性項目,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時免徵契稅。
第五條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二)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三)中藥材的種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五)牲畜、家禽的飼養;
(六)林產品的採集;
(七)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第六條 企業從事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第八條 對從事國家非限制(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章 用地優惠
第十條 外來投資者使用土地,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使用期滿後,用地者可優先續用。
第十一條 對符合國家用地政策的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價按貴州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出讓。企業投產後,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貢獻大小,返還土地出讓金縣級部分的15%至50%。對投資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讓金縣級留成部分的15%給予扶持;對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讓金縣級留成部分的35%給予扶持;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讓金縣級留成部分的45%給予扶持;對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工業項目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讓金縣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扶持。
第十二條 對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實行更為優惠的供地政策:
(一)投資密度在100萬元/畝以上200萬元/畝以下的項目,按購置土地款的55%給予扶持;
(二)投資密度在200萬元/畝以上300萬元/畝以下的項目,按購置土地款的75%給予扶持;
(三)投資密度在300萬元/畝以上的項目,按購置土地款全額給予扶持。
第十三條 外來生產經營型企業租賃本縣虧損、關停、倒閉國有企業或縣屬集體企業土地,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土地租金三年內全額返還。
第四章 規費優惠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建設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留成部分(國家規定有專項用途的除外)全部返還。
第十五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明確規定的收費項目,有上下限幅度規定的,一律按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監察部門及財政、物價部門核定並發給繳費登記卡。對登記卡上未列出的收費項目,企業有權拒交。
第五章 服務承諾
第十七條 為幫助外來投資者搞好生產經營,建立黨政領導掛牌聯繫招商引資企業制度。縣委、縣政府領導每人負責聯繫1—2戶外來投資企業,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為企業排憂解難,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凡來我縣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實行一個視窗辦事制度,由縣招商引資局提供“一站式”服務。對重大項目組建專門工作班子進行服務。
第十九條 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所有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政府部門和具有壟斷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公開管理內容和收費標準,公開服務承諾的具體條款。
第二十條 外來投資企業辦理營業執照需要取得的前置審批手續,由縣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協調涉及的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若未能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答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申辦企業提交齊備的檔案且符合相關企業登記法規的規定後,在3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若不能核發,在2個工作日內答覆,並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禁止縣直有關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重複、多頭檢查,屬於必須檢查的,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二條 健全和完善投訴受理和監督機制,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和工作作風納入行政監督範圍,嚴肅處理違紀案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第六章 其他優惠
第二十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的用電優先保障,需架設輸電專線的,只收取成本費,電價按政策規定執行,免收增容費;對外來投資企業優先鋪通用水主管道,免收主管分流費、供水增容費,水價按生活用水價執行,同城同價。
第二十四條 外來投資者在我縣落戶及其子女入托、就學,享受本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解決當地勞動力就業達到一定規模,就業一年以上,人均月工資高於國家確定的本縣最低工資標準50元以上的民營企業,由政府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以下獎勵:
(一)每年用工50—99人的,每年獎勵人民幣壹萬元。
(二)每年用工100--199人的,每年獎勵人民幣叄萬元。
(三)每年用工200人以上的,每年獎勵人民幣伍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上述優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其他方麵條件,客商另有要求的,可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縣內民間資本在縣內投資興業,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稅收減免政策的兌現,由納稅人申報,招商局出具證明,稅務部門審批落實;財政扶持政策的兌現,由納稅人申報,招商局認定,稅務部門出具證明,年終財政部門審查後兌現;收費政策的兌現,由招商局出具證明,財政局、物價局核實,有關收費部門辦理;土地政策的兌現,由招商局出具證明,財政、國土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戶籍政策的兌現,由招商局出具證明,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投資業主子女就學政策的兌現,由招商局出具證明,教育部門負責落實。
第二十九條 上述優惠政策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優惠政策由縣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優惠政策自二00九年三月五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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