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模式

“紅籌模式”是指境內公司將境內資產/權益與股權/資產收購或協定控制(VIE)等形式轉移至在境外註冊的離岸公司,而後通過境外離岸公司來持有境內資產或股權,然後以境外註冊的離岸公司名義申請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掛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股權收購模式下,紅籌模式操作程式為:國內企業股東以少量資本成立離岸公司,該離岸公司引入投資者或自行籌集外匯資金(數額相當於國內企業淨資產值),足夠購買國內企業股權,離岸公司收購國內企業股權,需將外匯收購價匯入國內,並將國內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合資企業,國內企業股東以少量資本在境外(百慕達、開曼、香港)成立擬上市主體。BVI公司股東與擬上市公司進行換股
根據國務院於1997年6月20日下發的國發[1997]2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下稱“指引”),模式的關鍵問題是離岸公司收購國內資產的外匯如何獲得以及在涉及國有股份比率較大時(超過30%)將國有股份或資產轉移到境外能否通過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後者稱為大紅籌,否則為民營企業的小紅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