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L·赫姆

約翰·L·赫姆

約翰·拉魯·赫姆(英語:John LaRue Helm,1802年7月4日-1867年9月8日)是美國肯塔基州的第18任和第24任州長,不過他的實際在職時間一共還不到14個月。他還先後當選為哈丁縣肯塔基州議會兩院中的代表,並四度獲選擔任肯塔基州眾議院議長。1838年,他參選聯邦眾議員,但最終不敵對手威利斯·格林(Willis Green)。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約翰·L·赫姆
  • 外文名:John LaRue Helm
  • 出生日期:1802年7月4日
  • 逝世日期:1867年9月8日
早年生活,政治生涯,

早年生活

約翰·L·赫姆生於1802年7月4日,他的爺爺托馬斯·赫姆(Thomas Helm)於1780年從維吉尼亞州的威廉王子縣遷至肯塔基州,在哈丁縣的伊莉莎白附近定居。他的父親喬治·B·赫姆(George B. Helm)以務農為生,同時也是位政治家,母親麗貝卡·拉魯·赫姆(Rebecca LaRue Helm)是當地一個顯赫開拓者家庭的後代,兩人一共有九個孩子,約翰是其中的長子。
赫姆就讀當地的公立學校並師從教育家達夫·格林(Duff Green)。但14歲那年家中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困境,他為此只能輟學到家裡的農場做工。1818年,赫姆在哈丁縣巡迴法庭書記員塞繆爾·海克拉夫特(Samuel Haycraft)手下找了份待遇更好的工作,並向後者學習法律,於1821年進入本·托賓的律師事務所工作。
這段時間裡,赫姆的父親前往德克薩斯州經商,試圖改善自己的財政狀況,但也於1822年在該州逝世,身為長子的赫姆因此需要擔上照料母親和眾多弟弟妹妹的重任。他於1823年獲得律師從業資格,同年米德縣予以成立。當時該縣還沒有做從業律師,所以赫姆雖然還是在哈丁縣生活,但卻成了米德縣的縣檢察官。他的業務量迅速增長,很快就足以還清父親的債務並買下赫姆家族的宅基地。從1832年到1840年,他在這片土地上建起了赫姆廣場(Helm Place),終其一生都將以這裡作為自己的家。
1823年,赫姆結識了聯邦眾議員班傑明·哈丁,一次兩人正在商談事宜時,哈丁14歲的女兒露辛達走進房間給父親看自己所繪的一幅地圖。赫姆之後表示自己對露辛達一見鐘情,並隨即開始展開追求。兩人交往了七年後於1830年結婚,一共生了六個女兒和五個兒子。班傑明·哈丁·赫姆是他的其中一個兒子,曾是美國內戰期間南方邦聯軍隊的將軍,在奇克莫加戰役中戰死。

政治生涯

赫姆學習法律期間,肯塔基州存在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即新老法院爭議一事。由於1819年大恐慌的影響,肯塔基州人要求減免債務。肯塔基州議會為此通過了一項法案,寬限債務人兩年的償還期限,除非債權人願意接受聯邦銀行發行的貶值紙幣。但是肯塔基州抗訴法院宣布這條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契約條款,因此是無效的。憤怒的州議員試圖彈劾抗訴法院法官,但又缺乏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於是他們通過法案廢除了抗訴法院,並以一個新的法院代替,其中的法官由偏向支持緩解債務期間的州長約翰·亞岱爾指派,更支持立法部門通過的法案。這樣的做法導致了管轄權上的爭議,新老兩個法院都自稱是肯塔基州的最高法院。
整個1825年,赫姆多次在哈丁及周邊多個縣發表演講並散發傳單,為老法院搖旗吶喊。1826年,他以輝格黨人身份競選肯塔基州眾議院議席,赫姆贏得這場選舉時還只有24歲,成為該州最年輕的州眾議員之一。1826年,州議會兩院中支持老法院的議員都占了多數,於是通過法案廢除了新法院。
肯塔基州眾議員的任期只有一年,赫姆從1827到1830年每年都成功連任,並且之後的1833到1837年也獲得連任。1835和1836年,赫姆擔任州眾議院議長。1837年,議長位置的爭奪在赫姆、詹姆斯·特納·莫爾黑德(James Turner Morehead)和羅伯特·P·萊徹(Robert P. Letcher)三人間展開,經過九輪投票仍未分出勝負後赫姆退出競爭,最終萊徹當選議長。
1838年,赫姆參選聯邦眾議員,但最終不敵威利斯·格林,這也是他僅有的一次競選聯邦公職。1839年他再度當選州眾議員,並在1842和1843年連任,後兩年還擔任眾議院議長。1843年,肯塔基州議會提議將哈丁縣的一部分建立成一個新的縣,並命名為赫姆縣來向他致敬,對此沒有幾個議員投反對票,赫姆最終謝絕了這一榮耀,他提議將新縣命名為拉魯縣,以自己母親的姓氏命名,她的許多家人仍然生活在這片區域,這一提議最終獲得了一致通過。
副州長和州長
約翰·J·克里滕登,赫姆曾於1850年7月31日接替他的州長職位。
1844年,赫姆當選肯塔基州參議員並任職到1848年。這年他成為輝格黨的副州長候選人,州長候選人則是約翰·J·克里滕登。赫姆在普選中擊敗了民主黨對手約翰·普雷斯頓·馬丁(John Preston Martin)。肯塔基州在赫姆擔任副州長期間面臨的主要政治問題就是是否要制訂一部新的州憲法。1848年擔任州參議員時,赫姆曾投票支持該州公民通過全民公決來決定這個問題,但在看過制憲會議所制訂的文稿後,他反對將之批准。1850年他在一次對州參議院發表的演說中宣稱:“我支持改革,但不支持革命。我支持修憲,但不是要把其中包含的一切重要原則全部抹殺”。他特別反對其中建立一個民選法務部門的方案。這一立場導致他和自己的岳父班傑明·哈丁之間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兩人直到1852年哈丁臨終前才達成和解。新的憲法於1850年通過,同年六月,赫姆已開始鼓勵人們去嘗試接受。
1850年7月31日,州長克里滕登辭職接受總統米勒德·菲爾莫爾擔任總檢察長的任命,赫姆因此繼任成為州長。擔任州長期間,赫姆否決了立法部門一項通過從州償債基金抽資來掩蓋公立學校基金赤字的方案,但州議會之後推翻了這一否決。他促請州議會為肯塔基州礦產儲量調查以及農業製造業資源普查提供資金,他還呼籲為交通基礎設施投入資金,提升法官的薪酬水平以期吸引到更有能力的法學家出任公職,並試圖對攜帶隱蔽式致命武器下達禁令。然而,立法部門沒有採納這其中的任何一項改革建議,赫姆唯一在州議會取得進展的提議只有選舉改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