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機關服務中心

國家糧食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負責全國糧食流通巨觀調控具體業務、行業指導和中央儲備糧行政管理的行政機構,糧食局機關服務中心是國家糧食局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局機關服務中心
  • 綜合處:  負責中心所屬各單位的工作
  • 財務處:負責中心有關經費的年度預決算
  • 經營財務處:負責制定中心所屬公司和獨立
主要職責,開設部門,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國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糧食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
(三)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有關國家標準,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擬訂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承擔中央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中央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業務。
(六)擬訂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國家投資項目。
(七)承辦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開設部門

機關服務中心是國家糧食局直屬事業單位。事業編制為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總經濟師1名。中心內設6個處:
(一)綜合處
   負責中心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協調、日常事務的處理及文秘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局機關的大型會議(活動)進行組織協調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服務中心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愛國衛生、綠化等社會性工作;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中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委託負責局機關辦公用品的供應及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和監督等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中心有關經費的年度預決算,扣繳中心職工的有關保險費用;籌集資金,核發職工補貼;參與中心各項經濟指標的制定和管理,指導和監督中心經營財務及其它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工作;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委託負責局機關有關經費的年度預決算,管理局機關醫療經費、房改售房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及職工住房補貼,辦理局機關政府採購及其固定資產總帳和明細帳核算,承辦局機關基建資金的財務核算工作,代辦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有關事宜。
(三)經營財務處
   負責制定中心所屬公司和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收支計畫,並監督、檢查計畫完成情況;負責中心所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負責制定成本消耗定額、成本開支範圍規定並督促落實;參與中心所屬公司和獨立核算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協定;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委託兼管局機關工會財務工作。
(四)房產處
負責指導中心所屬物業(房屋修繕)公司和業務工作;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委託負責局機關所屬房產及使用土地的管理,所屬房屋及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房地產基本建設和局機關房改售房及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工作。
(五)車輛管理處
    負責局領導和局機關公務用車和車輛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與地方交通管理部門聯繫和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負責辦理與車輛管理有關的事項;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經營處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提出中心所屬公司和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發展方向,並督促執行;承辦中心所屬公司的設立(合併、分立及解散)、審核和管理事宜;監督中心所屬公司和獨立核算經營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持合法經營;對中心所屬公司和獨立核算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協定進行審核;負責局機關的文印工作;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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