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錯亂辯護

精神錯亂辯護指由於精神錯亂作為理由而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辯護制度。醫學(檢驗)和法律(檢驗)標準這兩個檢驗方法被看作是精神錯亂的現代基本模式,已被不少國家所採用。我國刑法(1979)第15條規定: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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