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永亮

符永亮,男,曾任第十四屆瓊海市委委員、瓊海市石壁鎮黨委書記。

2024年12月,符永亮被開除黨籍公職。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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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2.09--2006.07 海南大學旅遊學院旅遊管理專業學習
2006.07--2007.03 海南中遠博鰲有限公司銷售總部華南區 主任
2007.03--2010.11 瓊海市交通運輸管理站 科員
2010.11--2013.12 共青團瓊海市委副書記(期間:2010.09-2013.06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13.12--2017.02 共青團瓊海市委書記   
2017.02--2020.01 中共長坡鎮黨委委員、副書記、鎮長
2020.01--2021.09 中共長坡鎮黨委委員、副書記、鎮長 、一級主任科員 
2021.09--      中共瓊海市石壁鎮黨委委員、書記、一級主任科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4年5月,瓊海市石壁鎮黨委書記符永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庭審理

2024年11月13日,瓊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瓊海市石壁鎮原黨委委員、書記符永亮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符永亮利用擔任長坡鎮鎮長、石壁鎮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賴某某等6人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125萬元。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符永亮主動向瓊海市監察委員會投案,並如實供述受賄事實。在調查期間,被告人符永亮及其家屬已全額退繳犯罪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符永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2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莊嚴肅穆,秩序井然。庭審過程中,合議庭依次根據庭審規則嚴格組織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被告人最後陳述等階段,引導控辯雙方發表意見,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被告人符永亮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且自願認罪認罰,並對自己所犯罪行進行了深刻反思和懺悔。

案情通報

2024年12月,海南省紀委監委公布民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案件信息,經瓊海市委批准,瓊海市紀委監委對第十四屆瓊海市委委員、瓊海市石壁鎮原黨委書記符永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符永亮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瓊海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海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符永亮開除黨籍處分;由瓊海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瓊海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瓊海市石壁鎮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符永亮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瓊海市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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