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現

立功表現是指我國刑事法律術語。指犯罪分子確有悔改之意而受到政府獎勵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3條和第71條規定,立功表現是犯罪分子自首後得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一個法定條件,亦是服刑罪犯獲得減刑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133條規定,立功表現亦是勞改機關對罪犯予以行政性獎勵的依據之一。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規定,確有立功表現是指服刑罪犯:(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2)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6)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跡的。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減刑。此外,對被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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