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管轄權

空中管轄權是國際法確認的國家對其領空行使主權的核心準則,確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航空技術快速發展時期,體現國家對其領空完全且專屬的主權屬性。

根據該原則,國家有權制定領空法律制度、採取防禦措施並管控無線電干擾行為。未經特許或條約授權,外國航空器不得進入該國領空。在實踐層面,《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劃分管制空域與適飛空域,明確無人機飛行需遵循申報制度,禁止在機場周邊、軍事禁區等8類管制區域進行未經審批的“黑飛”活動。同時建立無人機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所有民用無人機備案。

該管轄權的發展與航空技術進步密切相關。為應對無人機違規飛行問題,國家通過攜帶型偵測反制設備等技術手段強化領空安全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中管轄權
  • 定義: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航空技術迅速發展,國家對其領空擁有管轄權成為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國家對其領空擁有完全的和專屬的主權
一國的領陸和領水上空的空氣空間,屬國家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國陸地領土(包括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含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國的島嶼)、內海、領海的上空為中國的領空。""國家對其領空實施完全的管轄和控制,有權禁止或允許外國飛行器通過或降落。領空是國家進行空中航行和運輸以及保衛國家領土主權與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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