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監督權

所謂程式監督權是指對死刑覆核審判程式運行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權力,包括法庭組成人員的合法性(我們認為基於死刑程式正當性的考慮,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由三個最高法院死刑覆核局(廳)的審判員組成,參與死刑二審的審判員不能參與死刑覆核,排除獨任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審理)、法庭審理案件事實的程式是否違法、是否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有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式的行為等。對於死刑覆核程式中,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如果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及時作出答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式監督權
  • 包括:法庭組成人員的合法性
  • 定義:對死刑覆核審判程式運行過程
  • 應當: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糾正
程式監督權
所謂程式監督權是指對死刑覆核審判程式運行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權力,包括法庭組成人員的合法性(我們認為基於死刑程式正當性的考慮,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由三個最高法院死刑覆核局(廳)的審判員組成,參與死刑二審的審判員不能參與死刑覆核,排除獨任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審理)、法庭審理案件事實的程式是否違法、是否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有無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式的行為等。對於死刑覆核程式中,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如果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及時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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