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酒

稅酒

稅酒是對酒徵收的專稅,它與一般市稅的概念有所不同。由於酒是作為奢侈品進入市場的,因此酒稅與其它稅相比,一般是比較重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酒
  • 概述:對酒徵收的專稅
  • 起源於:漢代以後
  • 特點:與其它稅相比,一般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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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酒了解

漢代以前,對酒不實行專稅,而只有普通的市稅。進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後,西風東漸,清代後期和民國時對酒類銷售還徵收過允許賣酒的牌照稅等雜稅。

稅酒的由來

釀酒業是個古老行業,已由手工業逐漸走向現代化工業。它的發展隨著社會進展,在酒管理上曾出現過禁酒、榷酒、稅酒三種主要管理方式。從周公發布《酒誥》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統治者並未把管理酒業看作是斂聚財賦的重要手段。

稅酒的變化

《漢書.昭帝紀》卷七裁道,“昭帝始元六年(前八十一年)二月議罷鹽鍵、榷酣。秋七月罷榷酪官,今民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劉頒注.曰:“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得利,占而輪其租矣,占不以實,則論如律也。租,即責酒之稅。”再說的清楚一點,即民戶釀酒酷賣不受限制,但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數額交納酒租(酒稅),否則將以刑律處置。
自西漢以降,束漢、兩普南北朝、隋唐兩代前期、明朝和清朝前期的大部分時間部執行的是稅酒政策。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並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劃分等級,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允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大曆六年的作法是:酒稅一般由地方徵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
據《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復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唐書·食貨志)。《杜佑通典》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元代前期酒類專賣收入也是其財政收入的大宗項目,元代一錠銀五十兩,一兩一貫錢,經折算元前期酒課數為一千四百四十萬貫,這個數字超過了宋代見於史載的最高統計數一千七百二十餘萬貫。元代經濟還不如宋代發達,但酒課卻超過了七百多萬貫,酒課之重是可以想見的。
明代由於“不設務,不定額,……未如前代借為經費如唐宋然也”“其取於民可謂寬矣”(邱浚《大學范義補》)因而酒稅很輕微。但後來也有加稅之勢。崇禎十一年二六三八年一十一月,“江南征酒稅,官為綸栗,每酒一斤,納錢一文,改槽坊為官店,建者依私鹽律治罪。從總兵官社宏域請也。”(謝國禎《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為鎮壓農民起義,在差不多開徵“剿餉”的同時,於江南地區又增酒稅,而且控制很嚴,違者如販私鹽處分,酒稅政策到此一變。
清朝在經歷丁康、雍、乾盛世之後,到嘉慶、道光之時財政狀況已日益不佳,道光二十年發生了鴉片戰爭,自此財政日益見絀,只能增加賦稅,在這種情況下,清後期的酒稅也就出現不斷加重的趨勢。清後期開徵的新稅以區金為最著,成豐初為了與太平天國作戰逐有座金之設,對通過關卡的貨物徵收匣金稅,原則上稅率為值百抽一,對酒亦以百分之一為率進行征課,即位“酒厘”。甲午戰爭和八國連軍入侵後,賠款既多,戶部設計籌款,在百貨厘中提出酒、煙、糖、茶四項單獨加成,自光緒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起,十年之間照原有厘率,四次累進追加其厘率。這就是光緒二十二年成。北洋政府時酒的厘率高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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