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割

稅收分割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稅收許可權上的制度性劃分,屬於財稅體制的核心內容,旨在協調各級政府間的財政關係,其模式選擇受政治體制、經濟結構等因素影響。

該制度主要包括四種方式:分割稅額按比例分配統一稅款;分割稅率對同一稅基分稅率徵收;分割稅種按職能需求劃分稅種歸屬;分割稅制則建立中央與地方獨立的稅收體系,賦予各自稅收立法及管理許可權。其中分割稅制強調中央和地方在稅種開徵、調整及收入運用上的自主性。

稅收分割與國家財政體制改革密切相關,其形成與發展取決於歷史階段的治理目標。各國依據國情調整分割方式,以平衡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的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分割
  • 出處:中國大百科全書
包括
有關稅收分割的方式包括:
①分割稅額,即先統一徵稅,再將稅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加以分割,是對稅收的最簡單的分割方式。
②分割稅率,即由各級政府對同一課徵對象按照不同的稅率徵收。
這是一種按稅源分率計征的方式,它可以進一步劃分為:
ⓐ上級政府對某一稅基按照既定比率徵稅並將稅款留歸本級財政,之後由下級政府採用自己的稅率,對相同的稅基課徵且自行支配該稅收款項(下級政府亦可以在上級政府徵稅的同時或之前按自己的稅率對同一稅基課稅);
ⓑ上級政府在對某一稅基採用自己的稅率徵收本級稅款的同時,代替下級政府按照下級政府的稅率對同一稅基課徵,然後將這筆稅款還給下級政府,這種方式又稱“稅收寄征”。
③分割稅種,即按稅種劃分收入範圍。指在稅收立法權、稅目增減權和稅率的調整權(有時也包括稅種的開徵和停徵權)等許可權主要集中於中央的條件下,根據各級政府行使職能的需要,結合主體稅和輔助稅中各個稅種的特徵及收入量等因素,把不同稅種的收入分割給各級政府財政。這種方式確定了某些稅種的收入隸屬關係,但地方政府並不享有中央的稅收立法權。
④分割稅制,即分別設立中央稅和地方稅兩個相互獨立的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體系。中央與地方均享有相應的稅收立法權、稅種的開徵和停徵權、稅目的增減權和調整權,並且有權管理和運用本級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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