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對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採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保全
  • 出處:《稅收征管法
  • 適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批准: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措施,解除,

措施

稅收保全的兩種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財產
適用稅收保全措施具備的條件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財產等行為或跡象;
3、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之內;
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擔保;
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解除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保全工作流程稅收保全工作流程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失時,稅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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