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委員會

稅務行政複議委員會簡稱“復委會”。 我國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設立的一個審理稅務爭議案件的專門組織。一般由7人或9人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處(科)領導或業務骨幹擔任。復委會享有以下權利: (1) 有權要求申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提供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如帳簿、憑證),並可將提供的材料在複議期間留用; (2)有權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進行現場勘驗; (3)有權對受理的稅務爭議案件作出裁決。

復委會負有如下義務: (1) 有義務為申請人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 (2) 有義務向申請人及相關人員講解稅法; (3) 有義務對留用的材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和泄密;(4) 對涉及到申請人或相關人經營秘密或議裁決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及原處理機關,並告知申請人訴權。復委會作出複議裁決實行合議表決制,參加表決的人數,不得少於復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複議裁決分為三種: 一是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的,以裁決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是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以裁決變更原處理決定; 三是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以裁決撤銷原處理決定,並作出新的處理決定。對復委會作出的裁決,本局局長發現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權否決,並退回復委會重新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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