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徵兵制

民年17歲“傅籍”,成 為“正”(待役者)。每年在郡縣服力役1個月,主要從事上木石工程 勞作,稱“更卒”。

一生中,輪流在郡縣服兵役1年,充材官、騎士、樓 船士,在京都或邊郡服兵役1年,當衛士或當成卒。衛士警衛皇宮 和官衙,戍卒屯戍邊疆(一說材官、騎士、樓船士是正卒,一說材官、 騎士、樓船士與衛士、成卒均是正卒)。不服役時,傅籍者是預備役 人員。遇有戰事,朝廷臨時徵發,奉調出戰。此外,秦朝還實行“嫡 戊”制度,即嫡罰商人、貧民、有罪之吏征戰或戍邊,並在緊急情況 下赦刑徒、奴隸為兵。 秦朝尚有免役制度。秦律規定,有爵者56歲免老(止役).無爵 古60歲免老。貴族子弟、“不更”以上高爵、官吏、“學室”弟於、殘疾 人等,可免服兵役和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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