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是指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通過洽談,將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賃出租給租船人,根據租船契約規定來安排貨物運輸的方式。其特點是:租船運輸的營運安排視契約而定,因此無固定航線,無船期表;租船運輸適宜大宗貨物運輸;租金率或運費率根據租船市場行情而變化;貨物裝卸費的分擔按租船契約規定來劃分;各種租船方式均有相應的標準契約格式供其採用;契約條款由雙方自由商定,國家對此少有強制性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船運輸
  • 外文名:shipping by chartering
  • 又稱:租船
  • 方式海洋運輸
  • 適用:大宗貨物運輸
  • 特點:根據租船契約組織運輸
分類,基本特點,租船市場,租船經紀人,租船詢價,租船報價,租船還價,租船報實盤,接受訂租,訂租確認書,租船契約,期租船契約,程租船契約,租船方式,定期租船,定程租船,光船租船,光船租購,包運租船,航次期租船,租船費用,定程租船,定期租船,

分類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費用較班輪低廉,且可選擇直達航線,故大宗貨物一般採用租船運輸。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定程租船,又稱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須按租船契約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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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又稱期租船,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船方應在契約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並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租船

基本特點

(1)租船運輸是根據租船契約組織運輸的,租船契約條款由船東和租方雙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東與租方通過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經紀人洽談成交租船業務。
(3)不定航線,不定船期。船東對於船舶的航線、航行時間和貨載種類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來確定,提供相應的船舶,經租船人同意進行調度安排。
(4)租金率或運費率是根據租船市場行情來決定。
(5)船舶營運中有關費用的支出,取決於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東和租方分擔,並在契約條款中訂明。例如,裝卸費用條款FIO表示租船人負責裝卸費,若寫明 Liner Term,則表示船東負責裝卸費。
(6)租船運輸適宜大宗貨物運輸。
(7)各種租船契約均有相應的標準契約格式。

租船市場

租船是通過租船市場(Chartering Market)進行的。在租船市場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給方,而承租人則是船舶的需求方。在當今通信技術十分發達的時代,雙方當事人從事的租船業務,絕大多數是通過電話、電傳、電報或傳真等現代通信手段洽談的。

租船經紀人

在國際租船市場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親自到場直接洽談,而是通過租船經紀人代為辦理並簽約的。租船經紀人都非常熟悉租船市場行情,精通租船業務.並且有豐富的租船知識和經驗,在整個租期交易過程中起著橋樑和中間人的作用,對順利成交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租船詢價

詢價又稱詢盤。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據自己對貨物運輸的需要或對船舶的特殊要求通過租船經紀人在租船市場上要求租用船舶。詢價主要以電報或電傳等書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條件的內容一般應包括:需要承運的貨物種類、數量、裝貨港和卸貨港、裝運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運價(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詳細說明等內容。詢價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為承攬貨載而首先通過租船經紀人向租船市場發出。由船舶所有人發出的詢價內容應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國籍、船型、船舶的散裝和包裝容積、可供租用的時間、希望承攬的貨物種類等。

租船報價

報價又稱發盤。當船舶所有人從船舶經紀人那裡得到承租人的詢價後,經過成本估算或者比較其他的詢價條件,通過租船經紀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況和運費率或租金率。報價的主要內容,除對詢價的內容作出答覆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關於租金(運價)的水平和選定的租船契約範本及對範本條款的修改、補充條款。報價有“硬性報價”和“條件報價”之分,“硬性報價”是報價條件不可改變的報價的報價作出接受訂租的答覆,超過有效期,這一報價即告失效。與此相反,“條件報價”是可以改變報價條件的報價。

租船還價

還價又稱還盤,在條件報價的情況下,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之間對報價條件中不能接受的條件提出修改或增刪的內容.或提出自己的條件稱為還價。還價意味著詢價人對報價人報價的拒絕和新的報價開始。因此,船東對租船人的還價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還價,對不同意部分提出再還價或新報價。這種對還價條件作出答覆或再次作出新的報價稱為反還價(Recount Offer)或稱反還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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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報實盤

在一筆租船交易中,經過多次還價與反還價,如果雙方對租船契約條款的意見一致,一方可以以報實盤的方式要求對方作出是否成交的決定。報實盤時,要列舉租船契約中的必要條款,將雙方已經同意的條款和尚未最後確定的條件在實盤中加以確定。同時還要在實盤中規定有效期限,要求對方答覆是否接受實盤,並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作出答覆。若在有效期限內未作出答覆,所報實盤即告失效。同樣,在有效期內,報實盤的一方對報出的實盤是不能撤銷或修改的,也不能問時向其他第三方報實盤(Firm Offer)。

接受訂租

(Acceptance),接受訂租又稱受盤,指方當事人對實盤所列條件在有效期內明確表示承諾。至此,租船契約即告成立。原則上,接受訂租是租船程式的最後階段。接受訂租後,一項租船洽商即告結束。

訂租確認書

訂租確認書是租船程式的最後階段,一項租船業務即告成交。通常的做法是,當事人之間還要簽署一份“訂租確認書(Fixture Note)”。“訂租確認書”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應詳細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過程中雙方承諾的主要條款。訂租確認書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各保存一份備查。

租船契約

正式的租船契約實際是契約已經成立後才開始編制的。雙方簽認的訂租確認書實質就是一份供雙方履行的簡式的租船契約。簽認訂租確認書後,船東按照已達成協定的內容編制正式的租船契約,通過租船經紀人送交承租人審核。如果租船人對編制的契約沒有什麼異議,就可簽字。

期租船契約

主要條款:
1.租船契約的當事人;
2.船舶規範(包括船名、呼號、船旗、建造年份、船級、登記噸、載重噸、吃水、載貨容積、船速、耗油量、起貨設備、甲板艙口等)
3.租期;
4.航行範圍;
5.交船港及交船期;
6.船東供應項目,(如船員工資船舶保險費保養費等);
7.租船人供應項目(如燃油港口費);
8.租金費率及計算方法。租金是按船舶每30天每載重噸計算的或者按整船每天若干金額計算。例:船載重為 25000噸,每30天的租率為8美元,則每日租金為25000×8/30=6666美元
9.還船手續和還船通知;
10.停租條件提單簽發;
11.轉租;
12.船東及船長責任條款等。
專門條款:
A.首要條款;
B.戰爭條款;
C.徵用條款;
D.冰封條款;
F.仲裁條款;中國租船公司期租契約及波羅的海國際海運協會的"標準定期租船契約" 使用較為普遍。

程租船契約

主要條款:
1.契約當事人。
2.船舶概況位置及裝卸港口。
3.船舶受載期及解約日。是租船的重要條件。受載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裝貨日期。解約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裝貨日期。從受載日至解約日稱為船舶的受載期。在這個期間,船方必須準備好裝貨,租方必須按時裝貨。
4.貨物種類及數量。
5.運費及支付辦法。
運費表現形式:
A.運費率。即按所載貨物的每單位重量或單位容積所表現的金額。例:35美元/噸
B.整船包價。按提供的船,定一筆整船運費。適用於輕泡貨物
運費支付時間:A.運費預付。在簽發提單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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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運費到付。在船到目的港後支付。
6.裝卸費分擔條款。
A.船方負擔裝費和卸費。"LINERTERMS"。不適用於散貨
B.船方不負擔裝費和卸費。"FREE IN AND OUT"即"F.I.O"條款。
C.船方管裝不管卸。"FREE OUT"即"F.O."條款。
7.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8.裝卸時間條款。即船方允許租方必須完成裝卸作業的時間,一般規定若干日或若干小時,也可用每天裝卸率來表示。
A.連續日。即指時鐘連續走過24小時就算一天。
B.工作日。即指按港口習慣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天及例假日不算。
C.累計24小時工作日。即不管港口習慣作業幾小時,均以累計達到24小時才算一個工作日。
D.好天氣工作日。即既是工作日又是好天氣才算一天。
E.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指除去星期日例假日天氣不良影響裝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時後,以連續工作24小時算一天。
9.簽發提單辦法。
10.佣金。
11.留置權:如出租人未能收到應收運費、空載運費和延期罰款,船方有權扣留所載貨物。
12.共同海損條款。
13.賠償條款。
14.免責條款如果在許可裝卸時間內未能裝卸完畢,則租船人要向船方支付罰金,即滯期費如提前完成,則船方要支付獎金給租船人,即速遣費。

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賃船舶的方式,即由船東(船舶出租人)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在規定期限內使用,在此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期可長可短,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這種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數為依據,而以約定使用的一段時間為限。
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調動和使用。貨物的裝卸、配載、理貨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負責,由此而產生的燃料費、港口費、裝卸費、墊艙物料費等都由租船人負擔。租金是按月(天或日曆月)以每一夏季載重噸為計算單位計收。租金一經約定即固定不變。船方負擔船員薪金、一伙食等費用,並負責保持船舶在租賃期間的適航狀態(Seaworthy)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和船舶保險費用。所謂適航狀態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夠正常運轉,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夠適用接受和保管貨物。

定程租船

(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據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來租賃的,租船市場上最活躍,且對運費水平的波動最為敏感的一種租船方式。一般可分為:按單航次、來回航次、連續單航次和連續來回航次等方式租賃船舶。在國際現貨市場上成交的絕大多數貨物(主要包括液體散貨和乾散貨兩大類)都是通過航次租船方式運輸的。程租船的“租期”取決於航次運輸任務是否完成,由於航次租船並不規定完成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所需的時間,因此般舶所有人對完成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是最為關心的,他特別希望縮短船舶在港停泊時間。而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裝卸速度又是對立的,所以在簽訂租船契約時,承租雙方還需約定船舶的裝卸速度以及裝卸時間的計算辦法,並相應地規定延滯費和速遣費率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定程租船的特點是: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據租船人(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協商,在程租船契約中規定;程租船契約需規定裝卸率滯期、速遣費條款;運價租船市場供需情況的影響較大,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一併在程租船契約中規定。定程租船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船舶的營運調度由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的燃料費、物料費、修理費、港口費、淡水費等營運費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負擔;船舶所有人負責配備船員,負擔船員的工資、一伙食費。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稱為運費,運費按貨物的數量及雙方商定的費率計收。規定計算運費的方法有三種:按裝貨噸數計算;按卸貨噸數計算;按包乾運費,包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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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租船契約的主要條款:契約當事人、船舶概況位置及裝卸港口、船舶受載期及解約日、貨物種類及數量、運費及支付辦法、裝卸費分擔條款、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裝卸時間條款、簽發提單辦法、佣金、留置權,共同海損條款、賠償條款、免責條款。

光船租船

(Bareboat Charter),又稱船殼租船,淨船期租船。這種租船不具有承攬運輸性質,它只相當於一種財產租賃。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長、配備船員,負責船員的給養和船舶(經營管理所需的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內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因此,一些不願經營船舶運輸業務,或者缺乏經營管理船舶經驗的船的所有人也可將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雖然這樣的利潤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對回收投資是有租船的特點是: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全部船員由承租人配備並聽從承租人的指揮,承租人負責船舶的經營及營運工作,並承擔在租期內的時間損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除船舶的資本費用外,承租人承擔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變動的費用;租金按船舶的裝載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計算。光船租船是通過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訂立光船租船契約,由船舶所有人將船舶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船舶所有人仍然保留船舶的所有權。所以說,光船租船契約是財產租賃契約而不是海上運輸契約。

光船租購

光船租購契約是光船租賃契約的種特殊形式,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並在約定期間屆滿時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購費的契約。光船租購實際上相當於分期付款購買船舶,船東在收到全部付款前對船舶擁有正式的所有權,租船人支付每期租金相等於分期付款,租期結束船價全部付清,船舶就屬於租船人所有。當然光船租購的租金率要比光船租賃的租金率高,這是因為光船租購下,租期屆滿時承租人無須將船舶交還船東,船東要在租期內收回船舶的成本和利潤。由此,光船租購契約所要達到的目的是買賣船舶,光船租購是實現船舶買賣的途徑,因此光船租購具有船舶融資租貨的性質,在多數情況下,光船租購相比較傳統的貸款購買船舶是更為經濟的一種融資方式。光船租購一般租期相對較長,承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保養、保險及納稅費用,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擁有使用權,原則上不得中途解約,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有購買、續租的優先權。

包運租船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又稱為運量契約。包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按事先約定的時間,航次周期,擬航次以較均等的運量,完成全部貨運量租船方式
包運租船的特點是:第一,包運租船契約中不確定船舶的船名及國籍,僅規定船舶的船級、船齡和船舶的技術規範等,船舶所有人只須比照這些要求提供能夠完成契約規定每航次貨運最的運力即可,這對船舶所有人在調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靈活、方便的。第二,租期的長短取決於貨物的總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時間。第三,船舶所承運的貨物主要是運量特別大的乾散貨或液體散裝貨物,承租人往往是業務最大和實力強的綜合性工礦企業、貿易機構、生產加工集團或大石油公司。第四,船舶航次中所產生的時間延誤的損失風險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而對於船舶在港裝、卸貨物期間所產生的延誤,則通過契約中訂有的“延滯條款”的辦法來處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港的時間損失。第五,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商定的費率計收,通常按航次結算。

航次期租船

(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又稱日租租船,它是一種以完成一個航次運輸為目的,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時間(天)為計算標準。這種租船方式不計滯期、速遣費用,船方不負責貨物運輸的經營管理。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的條件較差,或者航線的航行條件較差,難於掌握一個航次所需時間的情況下,這種租船方式對船舶所有人比較有利。因為採用這種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難以預測的情況而使航次時間延長所造成的船期損失。

租船費用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費用較班輪低廉,且可選擇直達航線,故大宗貨物一般採用租船運輸。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

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契約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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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契約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契約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契約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契約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並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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