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道合一

清承明制,科道合一即繼續實行監察機關集監察和審計職權於一身的體制。清初六科自為一署,與都察院各自擔負審計職責,後六科劃歸都察統一管轄。科道合一對審計官員之間互相監督、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起到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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