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拘禁罪

私行拘禁罪,是指私行拘禁他人,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員只要無法律依據,私行拘禁他人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即可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客體為具備意思能力,作出意思決定,並實現其意思決定的自然人。(3)本罪的行為是,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

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後者如因過失將他人鎖在倉庫中,發現後竟置^之不理而離去,使他人仍被禁閉在倉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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