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

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是於1994年經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人民銀行批准正式成立的非公募民間組織機構。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
  • 地點:福建
  • 時間:1994年
  • 類別:組織機構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扶貧助學,服務社會。

業務範圍

接受境內外團體或個人捐助資金,資助貧困學子及希望工程,支持地方文化事業發展,開展閩台文化交流。

發展歷史

.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歷經三次更名。
1992年——1994年籌備階段,取名為“福海文教基金促進會”。
1994年經相關部門批准正式成立命名“福海文教基金會”。
2004年國務院相關規定基金會機構升級由省級職能部門主管登記管理,本基金會隨之隸屬於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由此基金會全稱前增加屬地名稱,“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由福建省民政廳登記管理。
二. 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會址的三次變遷。
1994年——2008年租在鄧拓紀念館。
2008年應長期友好單位福州聚春園集團領導的邀請,融入福州長樂北路154號聚春園集團辦公大樓
2009年遷至由程法望先生獨資築建的福新東路179號春海棠美術館7層。
三. 2008年本會建會後首次補設副會長職位
肖臣凱先生、陳蘇先生、陳君凡先生增補為副會長。
四. 201010月基金會舉行換屆大會
程桂泉先生當選為會長,許振東先生當選為副會長兼秘書長。

主要職責

福海文教基金會作為海峽兩岸同胞共同組建的慈善團體,在上級領導部門的關懷下,在社會愛心人士的支持呵護下,十七年,始終堅持“興文助教、造福桑梓”的主流方向,不斷為貧困孩子上好學,讀好書,為福州優秀文化的世代傳承,謁盡全力推波助瀾。十七年獎助優秀貧困大、中、小學生4200多人次;為永泰、閩侯捐建4所希望國小,助修校舍和開辦4箇中學圖書館,先後設立“園丁獎”、“茉莉花獎”和“閩都文化奉獻獎”獲獎者近千人。長期獎助民間文教團體3個,扶助社會團體2個,資助鄉土作家出版鄉土文化著作32部等等。這些碩果,來自於以方炳桂先生等為領導核心的全體福海人辛勤耕耘和社會捐資人士以善舉詮釋的人間“大愛”。
2011年我們懷惴不負重託的志願,施行創業與慈善並舉並行的戰略思想,承前啟後,在平穩過度班子交替的過程中,主要做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向新目標努力。根據福建省民政廳新的要求,會領導積極籌集資金壹佰叄拾多萬元。其中壹佰萬充實於註冊基金,實現註冊基金的達標。
二、健全機構建設。換屆後面臨的各項相關證件的對應變更,工作繁瑣量大。基金會及時介入,派員專項負責,順利通過了政府部門的財務、銀行、團體登記、代碼證、印鑑等的審核。
三、關愛貼近實際。基金會對受助對象,更注重考慮物價上漲的影響因素,實施在往年基礎上增加50%的單位資助額度計畫。其它項目也類推上調,使獎助力度更貼切社會生活實際。
四、夯實原有基礎。老前輩樹造了福海的歷史豐碑,新一輪理事會將繼往開來,任重道遠。結合十七屆六中全會關於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的《決定》精神,新一屆的領導集體在實踐嘗試後對獎助提出“範圍不變,提升獎助質量”的穩健邁步,扶持文化的原則。因此,2011年度,我們保持獎助24名堅守山村教育的優秀教師、1箇中學、3所高等院校、3所老年文教民間團體,1個社會文化團體、5個校園傳統優秀文化傳承基地、1個盲校, 8名閩都文化奉獻的先進個人,捐資出版《福州風土詩》,助購《話說福州老照片》等。支持,推進用文化導向提高人民素質工程,這也是創會宗旨賦予福海人對社會的責任所在。
五、樹立榜樣力量。官礪先生,資助一批因愁於學費去打工而影響學習的貧困生。使這一批學生把打工的精力投入為國家未來而學習的寶貴時光里。我們的常務理事孔海欽先生,已連續兩年個人資助閩清一中孤兒和一名小學生。我們會裡的許多企業家,都在八閩各地熱衷於扶貧事業做貢獻,其高尚品格為人們所敬重。
六、充當優秀文化的傳播者和兩岸文化交流促進者。2011年的福海分別出資並派人員參與組織“拗九”孝順節的“萬人走棧道”的老年健身活動和為孤寡老人送溫暖祝長壽活動。端午節,中秋節,均派人員聯合福州民間文藝家協會分別為居民贈送“午時茶”進社區組織再現傳統擺塔等民俗活動,為傳統節日營造康樂祥和的氛圍。
多年來,為增進兩岸民間交流的持續發展不懈地努力。本會陳蘇副會長前往台灣,專程拜會蔡鼎新先生,創會董事官礪先生,原《福州月刊》社長鄭行泰先生。之後,台灣學者參加《閩都別記》論壇,本會贈送參會者每人一本《福州鄉土文化彙編》。我們的常務理事梁桂元先生,經常往返榕台之間,為推進兩岸書畫界的民間交流活動打造平台。
2011年我們雖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我們清醒看到這只是腳踏實地穩健的起步。我們的事業意義重大,使命光榮。展望未來,我們充滿信心。2012年我們將通過社會調查構築工作計畫,使資助更加得力、更加有效。我們還將創辦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會迅》,以此,反映福海文化教育新貌,傳遞兩岸信息。用愛,讓更多的孩子共享幸福;用心,傳承民族優秀文化精神。最後讓我們團結在福海慈善事業的旗幟下,凝聚愛心力量,共建和諧社會。

組織機構

理事會
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財務部

辦公室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福海文教基金會,
英文譯名:Fujian Fuhai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英文縮寫:FFCEF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助學,服務社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旅台創會董事、福建田豐機械有限公司程桂泉先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新東路17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
(一)接受境內外團體或個人捐助資金,資助貧困學子及希望工程,支持地方文化事業發展,開展閩台文化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2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本會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規;
(二)熱心投入公益事業,長期參與本會業務領域工作,有較大貢獻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
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本基金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出席理事會,參與討論決定理事會工作的權利;
(二)理事有選舉和被選舉理事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權利;
(三)理事有熱心公益事業,執行理事會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為社會教育和文化事業的發展貢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業務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和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
監事及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經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
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人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者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展開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來源於旅台創會董事、福建田豐機械有限公司程桂泉先生捐贈。
(二)海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三)註冊資金的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助堅守偏遠山區的優秀教師和資助貧困學生
(二)日常工作經費和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支付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和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本里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主要捐贈人的意願;
(二)理事會決定。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於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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