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於獎勵華僑捐資辦學實施辦法

福建省關於獎勵華僑捐資辦學實施辦法是福建省教育廳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1984 年 8 月聯合制定。主要內容:凡捐資人民幣 5 萬元以上、不足 10 萬元者,由學校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發給榮譽獎狀;凡捐資在人民幣 10 萬元以上、不足 30 萬元者,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發給榮譽獎狀;凡捐資在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不足 50 萬元者,由省人民政府發給榮譽獎狀,並發給銀質獎章;凡捐資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發給榮譽獎狀和金質獎章。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至 1983 年底,華僑團體或個人資助辦學的捐款、捐物的金額合併累計,1984 年底一併發獎。1984 年後每兩年發獎一次。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捐資、捐物、資助辦學的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國內外團體、個人在倡導華僑捐資辦學中作出重大貢獻者,亦可分別情況,由省、市、縣人民政府發給榮譽獎狀。1990 年 4 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福建省教育委員會根據幾年來實施本辦法的情況,作了修訂,重新頒布《福建省華僑捐資辦學獎勵實施辦法》。補充規定:捐資者如要求為其捐資的設施署名紀念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予辦理;一次性捐資項目在 50 萬元以上的,可隨時辦理申報省政府表彰手續。捐資設立教育基金或獎教、獎學金的,視不同情況計獎。如其基金歸屬已經確認服務於教育事業的,並且具有完備的審批接受手續或公證的,可以本金計獎;尚不明確的,則只能按實際提取支付給教育的捐款數目計算;在本省兩地以上捐資者可累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對象,由接受捐贈單位負責辦理申報表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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