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

2007年6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總共二十八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
  • 屬性:管理條例
  • 發文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施行:2007年6月1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辦法》已經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長:黃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規範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本辦法所指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福建省著名商標管理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申請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實行自願原則。
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福建省著名商標實行特別保護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鼓勵。
第二章 申請及認定
第六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實際使用已滿三年;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四)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穩定,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五)申請人近三年無商標侵權行為。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
第七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向其註冊登記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應當填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質量、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稅收、銷售區域等有關情況或者使用該商標的服務項目近三年的服務收入、利潤、稅收、服務區域等有關情況;
(二)營業執照或者相應的主體資格證書、經商標註冊人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三)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宣傳情況和在相關公眾中知曉程度的情況;
(四)該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有關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禁止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福建省著名商標。
第八條 申請人註冊登記地或者住所地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福建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的,自接到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轉報的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請之日起5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徵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組織、行業協會的意見,組織專家評審,予以初步審定並公示。
第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提出書面異議。
對提出書面異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異議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調查核實後,於30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與該商標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異議人可以申請聽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程式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裁定。
第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標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認定,頒發《福建省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第十一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3年。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二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建立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維護福建省著名商標的信譽。
第十三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業務函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誌。
第十四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冠用“福建”字樣的企業名稱,並享有將其著名商標作為字號登記為企業名稱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侵犯福建省著名商標權的行為:
(一)擅自印製或者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
(二)擅自將與福建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作為商品或者服務名稱、企業名稱、商號、字號、包裝、裝潢、未註冊商標使用,且可能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的;
(三)擅自將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字號或者標誌作為本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企業名稱、商號、字號、包裝、裝潢、未註冊商標使用,且可能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的;
(四)在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與他人的福建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且可能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的;
(五)其他損害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前款第五項行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定。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福建省著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查處侵害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福建省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內,喪失福建省著名商標條件的;
(二)有效期限屆滿,不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延續的;
(三)福建省著名商標因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未續展而喪失商標權的;
(四)因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終止或者死亡,沒有辦理移轉手續而喪失商標權的。
第十八條 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不得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誌。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福建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誌。
第十九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或者擴大福建省著名商標所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
(二)利用福建省著名商標信譽,粗製濫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損害消費者或者用戶利益;
(三)偽造、塗改、複製、出借、出租、出售《福建省著名商標證書》、牌匾、標誌等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 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標發生變更、轉讓、許可、質押等事項時,應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繳該《福建省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視情節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繳該《福建省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應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辦理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和延續認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式及其監督規定,並予以公布、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標的註冊人;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著名商標權利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和被福建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其商標的使用人。

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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