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紡織行業協會

福建省紡織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是由福建省紡織化纖集團、福州市棉紡印染廠、廈門華綸紡織有限公司等紡織企業發起成立的全省性紡織行業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紡織行業協會
  • 成立於:2000年
  • 性質:紡織行業的社團組織
  • 隸屬:福建省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福建紡織經過改革開放20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了全國紡織的主要省份。為進一步促進福建紡織產業的發展壯大,實現紡織強省的目標。在原福建省輕紡行業管理辦指導下,經過省經社聯和省民政廳社團辦的批准,一批省較大規模、較大影響的紡織企業根據自願原則成立了福建省紡織行業協會。現有會員企業近80多家,由化纖、棉紡織、印染、針織、毛紡、產業用紡織品、家用紡織品、服裝、紡織機械行業及科研、貿易等企事業單位組成,是福建省紡織行業最具影響的行業協會。

業務範圍

協會主要業務範圍:
1、制定行規行約,訂立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行為。
2、組織研究國內外紡織工業現狀及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紡織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相應技術經濟政策等建議,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
3、廣泛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業技術經濟情報及市場信息,組織開展信息交流、信息諮詢、信息發布活動,為企業生產經營和政府制訂政策提供信息服務。
4、協調紡織各行業之間經濟技術合作關係,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資本重組,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和協作。
5、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行業技術協作與交流,組織對外貿易洽談活動,拓展海外市場。
6、培訓紡織企業專業人才,開展職工技能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7、組織制訂、修改和推進行業標準,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比、推薦品牌,進行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工作。
8、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國內外貿易、技術發展、企業管理、財稅政策等方面的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組織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10、完成政府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領導

協會領導機構:
會長:
王學鼎 福建省輕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吳經奮 福建省輕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理
副會長:
陳 昆 福州市棉紡織印染廠 廠長
卓清良 廈門華綸紡織有限公司 總經理
唐金海 福建紡織化纖集團 總經理
秘書長:
陳建新 福建省經貿委輕紡辦 主任
副秘書長
管秀華 福建省經貿委輕紡辦 科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協會定名為 福建省紡織行業協會(簡稱閩紡協)英文全稱:FUJIAN TEXTILE ARTICL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F. 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紡織行業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深入調查全省紡織各行業情況,積極反映紡織行業願望和要求,協調紡織各行業(企業)之間、企業與市場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推動紡織行業技術進步和發展,促進紡織行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號11號樓2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紡織行業共性問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紡織行業、企業的呼聲和要求,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秩序的建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組織研究國內外紡織工業現狀及發展動向,向政府提出紡織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相應技術經濟政策等建議,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協助政府部門或受企業委託,對紡織行業的投資、改造、開發以及產學研究業工程聯合項目的可行性組織前期論證。
(三)廣泛蒐集、整理和分析紡織行業技術經濟情報及市場信息,組織開展信息交流、信息諮詢、信息發布活動,為企業生產經營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服務。
(四)協調紡織各行業之間經濟技術合作關係,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資本重組,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和協作。
(五)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行業技術協作與交流,組織對外貿易洽談活動,拓展海內外市場。組織展覽、舉辦會議、出國考察交流及其他商務代理業務。
(六)採取各種形式培訓紡織企業專業人才,開展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學術交流、講座、品牌宣傳、企業形象策劃等工作,組織編寫行業書刊,開展職工技能培訓,以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制訂和修改行業技術、經濟、質量、管理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調查、督促評比,推薦優勢企業和品牌產品,進行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工作;受政府委託,可承擔紡織行業企業諮詢、診斷以及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八)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國內外貿易、技術發展、企業管理、財稅政策等方面的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面對加入WTO國際競爭環境,積極創造條件與國際接軌,根據不斷出現的行業、企業紡織品、服裝業的交易情況,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應對國際紡織“技術壁壘”,採用紡織品反傾銷措施和過渡性保障措施,建立出口預警機制和積極應訴機制等。
(十)根據國際慣例,積極介入紡織交易市場中的價格、質量、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服務,協調行業與政府部門,企業與市場各方面的關係,組織各種類型研討會、聽證會等。
(十一)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如定期、不定期組織紡織行業專家,企業家舉行活動,以培育企業行業文化,加強企業之間聯繫協調,增進理解和友誼,以促進我省紡織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和發展。
(十二)組織對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審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給予獎勵。
(十三)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由法人代表簽署的入會申請表,並附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支持本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工作;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不做有損協會利益的事;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反映紡織行業經濟情況,對本行業的發展和本協會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理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7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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