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負責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名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簡稱:福建省發改委
  • 負責:發展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協調
  • 所屬機關省政府
  • 內設機構:21個
  • 主任張燦民 
領導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構一,機構二,機構三,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委屬機構,省經濟信息中心,省工程諮詢中心,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監督方式及程式,聯繫地址,

領導信息

主任:張燦民
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黨組書記、主任:張福壽
黨組成員、副主任(正廳級):賴詩卿
黨組成員、副主任:吳亮碧
黨組成員、副主任、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許碧瑞
黨組成員、副主任:潘乙凡
黨組成員、副主任:詹晨輝
黨組成員、副主任:葉飛文
黨組成員、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陳榮輝
副巡視員:林向東
副巡視員:孫建平
副巡視員:鄭書天
(參考資料:)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研究,強化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實施的跟蹤管理;加強經濟形勢分析和經濟運行預警預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管理,強化公共服務領域和自主創新平台建設,增強產業政策引導、項目前期指導、重大項目協調的能力,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對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促進專項改革、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強對重要區域發展、區域重要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和政策研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最佳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統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省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預算內投資計畫;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准、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後評價的管理與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省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擬訂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並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
(七)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參與全省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與監測以及全省國際收支平衡工作;參與全省對外招商項目推介,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省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省內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省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參與研究價格政策。
(九)研究提出全省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全省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省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
(十二)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全省發展改革系統信息化推進等工作;承擔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綜合處
組織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分析研究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對策建議;開展全省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研究,提出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控的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包括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負責重要檔案和綜合性報告的起草;研究擬訂全省創意產業發展重大政策性檔案,跟蹤監督和分析研究全省創意產業發展情況,協調推動創意產業規劃實施和項目建設;承擔委重要信息的新聞發布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參與起草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合法性審核;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執法(包括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和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協調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和行政許可聽證;指導、協調和監督招投標工作,核准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事項,協調管理省招標與採購網。
(四)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全省城鎮化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及重要設施建設意見;統籌協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按規定辦理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日常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編制全省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擬訂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畫建議,安排下達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畫;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城建環保和省屬單位、政法系統建設項目以及市、縣(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
(七)農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目標和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畜牧等發展規劃、計畫及行業政策的銜接平衡,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全省農業生產、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圍墾等建設項目。

機構二

(八)交通發展處
牽頭負責交通運輸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綜合交通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省交通發展戰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統籌交通運輸相關行業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牽頭負責民航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城市捷運、軌道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解決重大交通發展的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交通建設項目。
(九)能源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能源各行業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能源項目建設的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按規定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負責液化天然氣總體規劃建設、協調;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能源建設項目。
(十)高技術產業發展處
研究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提出全省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科技行業規劃與政策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產業化示範工程;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重大科技建設項目;提出並實施年度高技術產業發展計畫;會同有關部門促進產學研聯合,推動技術創新和創業投資事業;推動信息化建設,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十一)工業發展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擬訂本省貫徹意見;研究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推進全省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參與協調本省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並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省里綜合平衡的重大產業布局和重點區域產業發展;統籌全省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專項規劃;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推進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工作。
(十二)服務業發展處
組織擬訂全省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提出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擬訂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研究糧食等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的供求關係,參與糧食、化肥等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總量平衡和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油、化肥、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參與研究內外貿發展戰略和規劃,按規定承擔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商貿流通、現代物流等服務業領域建設項目。
(十三)對外經濟處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模、投向及改革政策;組織編制全省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分析全省利用外資形勢,提出對策建議;參與提出我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外資投向,最佳化利用外資結構;指導省內企業規範境外投資行為;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國外貸款的總量計畫,參與全省外債管理和結構最佳化工作,防範外債風險;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審核外商投資項目;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境外投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參與全省對外招商項目推介,參與組織開展重大招商引資活動;參與全省開發區新設、擴區審核和招商引資政策研究;支持重點開發區建設;參與同國外、境外經貿合作、交流等活動;按規定辦理許可權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十四)區域經濟與資源環境處
組織擬訂全省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區域經濟協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對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海島和庫區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扶持規劃、政策和有關項目,組織相關方面向中央申報以工代賑建設等投資項目;協調、銜接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海洋經濟發展、基礎測繪等國土綜合開發與整治規劃、計畫和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項目建設;組織相關領域及項目的申報。

機構三

(十五)社會發展處
研究分析全省社會事業發展態勢和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和實施全省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銜接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新聞出版、民政、檔案,以及社保、就業和收入分配等發展政策、專項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社會事業領域建設項目,推進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六)股份制改革與證券管理處
研究區域金融、證券發展戰略、規劃及體制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擬訂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研究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的政策措施,培育上市後備企業,組織企業上市審核;規範全省企業改制上市工作,指導企業赴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指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申請和上報,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和落實情況;定期分析全省上市公司經營情況,牽頭研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方案;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十七)項目成果推進處
研究提出全省項目成果轉化的發展思路;組織徵集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等的最新項目成果和省內企業的技術需求;牽頭承辦“6?18”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牽頭開展“6?18”項目日常對接活動;研究提出項目成果轉化的相關扶持政策,匯總下達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資金計畫,推動項目成果落地轉化;跟蹤項目成果轉化實施情況。
(十八)國民經濟動員處
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的關係、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的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市、縣(區)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提出相關措施和建議;根據全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制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組織對中央和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承擔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項目聯絡處(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項目處)
聯繫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為我省爭取項目、資金和政策支持,並承擔有關跟蹤、反饋、協調和服務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稽察特派員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5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關於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閩政〔2009〕7號)等有關規定,分別承擔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2.關於交通規劃等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以及審定工作,協調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有關重大問題。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及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協調各種交通運輸形式、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和規劃等職責,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3.關於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規範能源市場運行秩序,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能源綜合調控目標,負責電力、煤炭、石油及成品油等能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
4.關於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省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其中,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為主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主承擔;有關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為主承擔。
5.關於信息化規劃的職責分工。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省信息化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會同省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重點領域的信息化套用;省信息化局按分工具體落實有關工作。
6.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發揮發展規劃、計畫、產業、財稅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2.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級專項規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與全省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處承擔。
(四)管理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省交通戰備辦公室。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委屬機構

省經濟信息中心

一、機構與編制
福建省信息中心成立於1986年,是負責福建省政務信息網、福建省電子政務外網以及省級行政機關網上審批系統等重大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與日常運行管理,為省委、省政府和主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巨觀決策提供各種信息服務和輔助決策手段的財政全額撥款副廳級事業單位,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歸口管理,現有編制150名,在職人員116人,設有辦公室、綜合處、經濟預測處、計算機與通訊處、網路信息處、套用軟體處、網路工程處、教育培訓處、信息科學與套用研究所以及培訓部、項目推進部、財務室等。
二、職責任務
2001年以來,福建省經濟信息中心積極履職,不斷拓展作為空間,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任務:
(一)負責建設、管理全省電子政務網路,保障各級各部門電子政務系統納入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體系。
(二)套用信息化手段,為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門提供決策支持信息資源和輔助決策手段,以實現科學決策和管理。
(三)負責電子政務數據中心的建設、運行維護與管理,負責電子政務重大公共服務套用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四)開發利用基礎信息資源和部門信息資源,開展項目信息服務。
(五)承辦福建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負責全省政府網站監測、檢查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通報各級各部門政府網站建設與運行情況。
(六)開展全省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研究,起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等。
(七)承擔省級有關電子政務項目技術方案規劃設計與審查、論證、驗收和評估,承擔電子政務有關宣傳、教育、培訓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八)指導、協調設區市、縣(市、區)全省性電子政務網路和有關電子政務系統的規劃、建設。
(九)承擔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事宜。

省工程諮詢中心

福建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福建省工程諮詢中心)前身是福建省工程諮詢總公司,成立於1984年。中心主要承擔福建省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布局和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劃諮詢和專題研究;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評估諮詢、初步設計和概算評審、項目後評價以及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工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決策諮詢服務。中心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歸口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是福建省最大的綜合性甲級工程諮詢單位、福建省工程諮詢協會會長單位、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成員協會會員單位。
中心現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63人,其中高級職稱32人、中級職稱16人、初級職稱15人。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23人。
中心內設七個職能處室:辦公室(人事處)、總工辦(專家辦)、財務處、項目一處、項目二處、項目三處、項目四處等。
中心下屬單位福建省閩咨投資諮詢中心為甲級工程諮詢機構 。
20年多來,中心伴隨著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而發展。努力實現為“服務政府、面向社會”的雙重服務、雙重功能。即一方面要為各級政府決策部門服務,當好投資決策和管理的參謀和助手的參謀功能;另一方面要適應改革、開放、搞活的需要,不斷調整、完善,以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市場功能。所以,中心在堅持以政府決策部門巨觀調控和投資管理服務為中心任務的同時,積極開拓諮詢服務範圍、服務領域,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中心工程諮詢服務的專業已涉及綜合、交通、農業、市政、城市規劃、建築等18項;服務範圍包括規劃諮詢、編制建議書、評估諮詢、招標諮詢、投產後諮詢、編制可研等;服務的主要內容有:巨觀經濟諮詢,即規劃諮詢和專題研究;項目前期諮詢,即項目投資機會研究(含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初設評審等;項目建設準備諮詢,即工程設計、工程招標及項目建設實施諮詢中的工程監理和項目後期諮詢中的後評估等。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編制《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指南》,其內容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省發展改革委網際網路站查閱。省發展改革委的信息公開由委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1、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報告;
4、本委制定出台的規範性檔案;
5、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6、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突發事件的預警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9、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具體範圍參見《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形式。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外,還將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電視等媒體、電子觸控螢幕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檔案室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三)公開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申請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省發展改革委網際網路站填寫並遞交《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也可以從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或從受理機構申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書面遞交。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受理機構: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
電子信箱: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78號
諮詢時間為正常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本委收到《申請表》進行登記後,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公開機關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5、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五)收費標準。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報批後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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