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
  • 目的1: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
  • 目的2: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目的3: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條例全文,實施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以人為本、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經費。
第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實行承包(租賃)的,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作為承包(租賃)契約的必要條款。
第八條
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防火設施、報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盡的義務。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省實際,編制全省森林防火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物防火林帶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規劃制定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應當根據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生物防火林帶建設。新造林地,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物防火林帶。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有森林防火任務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一百公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鄉(鎮)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方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火災應急方案應當包括火情報告、職責分工、人員調配、火災撲救、保障措施、疏散撤離、災後處置等內容。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並加強監督檢查。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建立,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參加。
建立省際森林防火協作機制,做好省際的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十三條
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有森林防火任務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一百公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護林員,開展巡山護林。
農村集體所有的生態公益林應當配備護林員,保障護林員工資、補助等待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進行培訓並定期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護林員應當統一配戴標誌,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職責:
(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
(二)巡護森林,制止野外違章用火;
(三)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及時撲救;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本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公告提前或者推遲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並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在森林防火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組織林區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防火宣傳,加強巡山護林,查禁野外違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煉山造林、燒防火線、勘察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進行野外用火的,應當在批准的時間和地點用火,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
(二)開設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離帶;
(三)有專人看護用火現場,並配帶撲火工具;
(四)用火後應當清理現場、熄滅余火;
(五)落實其他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在高溫、乾旱、大風等高森林火險天氣以及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撲火應急準備,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軍事設施以及革命紀念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常年禁火區域,實行用火管制。
常年禁火區域應當設立禁火標誌,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標誌、設施、器材,不得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不得干擾森林防火專用電台頻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監管,防止其進入林區用火、玩火。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森林火險預警預報會商機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和政府網站應當無償播發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鐵路、公路、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林區運營的企業及人員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制定村規民約,規範森林防火期內的農業生產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實有關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和政府網站應當開展森林防火知識宣傳,播發或者刊登有關森林防火的公益廣告。
中國小校應當將森林防火和避險知識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內容,提高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意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導遊、講解員應當對進入林區的遊客進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設立森林火警電話,並向社會公布,配備專人負責日常森林火情的監測、預警。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情報告後,應當採取相應的撲救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森林火災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組織力量撲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規定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
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有森林防火任務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一百公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方案及時處置火情。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並通報有關部門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隊:
(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或者重大危險源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軍事設施以及革命紀念地等周圍五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七)危及到鐵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電力線路安全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動用省級資源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七條
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應當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執行跨設區市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應當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火災撲救隊伍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指定專人看守,經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四章 災後處置
第二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責任和森林火災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向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一般和較大森林火災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和較大森林火災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跨縣(市、區)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調查,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指定調查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條
在森林火災撲救中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凡已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或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相應的基金管理規定予以補償;未納入保障體系無法補償的費用,由肇事者、起火單位、管護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付;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負擔。
在森林火災撲救中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發生的撫恤費用,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對於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人員,其發生的撫恤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工傷保險管理規定予以補償;除上述人員外的其他人員由起火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負擔。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按照《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定執行;死亡並且符合革命烈士評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條
森林火災撲救費用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森林火災撲救費用包括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森林火災發生後,火災肇事者應當於當年或者次年負責採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火災肇事者死亡、無法查明或者確實無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採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確實無力承擔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採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一)設定火險預警、火情監測和瞭望設施;
(二)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
(三)修築防火道路,建設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揮和信息系統;
(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面積安排森林防火經費,森林防火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森林火災的撲救經費;
(二)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經費;
(三)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經費;
(四)森林火災撲救隊伍裝備、訓練經費;
(五)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日常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開展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科學滅火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森林防火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項目優先納入國家和地方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畫。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撲火隊伍建設,建立專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或者民眾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有森林防火任務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一百公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專業或者民眾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或者民眾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民眾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應當配備撲火裝備,定期開展森林火災撲救培訓和演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第三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單位、經營者,應當為專業和民眾森林火災撲救隊伍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民眾森林火災撲救隊伍人員的保險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補助。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鼓勵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參加森林火災保險。
第三十九條
對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專用車輛的購置稅和車輛通行費、森林防火專用電台的無線電通訊頻率占用費,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給予減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依法批准進行野外用火,但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發布期間進行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常年禁火區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毀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標誌、設施、器材的;
(二)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其他負有森林防火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審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的;
(二)不重視火源管理,對林區違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三)不服從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的;
(四)未經檢查驗收合格,森林火災現場看守人員擅自撤離的;
(五)森林火災調查報告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我省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閩常辦綜〔2016〕60號)精神,我廳認真總結《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的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析原因,並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條例》的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上,請審議。
2013年12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認真組織學習,紮實抓好貫徹落實,依法治火,依法護林,努力遏制森林火災發生,取得較好成效。
一、條例實施和宣傳情況
(一)森林火災顯著下降。《條例》實施以來,我省森林火災呈大幅下降態勢,且持續保持在低位。《條例》實施前(1989—2013年),25年間我省年均森林火災413起、受害森林面積4650.5公頃。《條例》實施後,2014年全省共發生130起森林火災(其中一般火災10起,較大火災120起),受害森林面積1145.1公頃,森林火災發生率和受害率分別為1.46次/十萬公頃和0.13‰,同比分別下降1.52%和16.87%。2015年全省共發生114起森林火災(其中一般森林火災5起,較大森林火災108起,重大森林火災1起),受害森林面積1415.6公頃,森林火災發生率和受害率分別為1.28次/十萬公頃和0.16‰,均低於省定的10次/十萬公頃和1‰的指標。2016年以來(截至10月17日),全省僅發生森林火災29起(其中一般森林火災8起,較大森林火災21起),受害森林面積221.1公頃。
(二)職責履行情況。一是完善森林防火組織領導。省、市、縣政府都設立了森林防火指揮部,由政府分管領導任指揮長,林業等主管部門領導任副指揮長,其他相關部門有關領導為成員,其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部門,有林鄉(鎮)政府也建立了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二是行政首長負責製得到較好落實。各級政府層層下達或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行政首長是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省政府每5年下達各市、縣(區)森林防火責任書,2016年4月省政府下達2016—2020年森林防火責任書。受省政府委託省森防指每年組織開展責任書執行情況考核,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並通報全省。市、縣(區)、鄉(鎮)政府也是每5年或每年層層下達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和通報。三是部門分工負責製得到較好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在開展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過程,認真組織部署防火工作,科學指導政策規劃制度的制定、積極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協助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林業主管部門全面負起對本區域森林防火工作監督和管理工作,每年編報森林防火工作計畫,爭取財政資金預算,實施生物防火林帶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森林防火宣傳,開展森林防火檢查等工作。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森林火險天氣趨勢預測預報、重點和敏感時段氣象監測數據,發布高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財政部門負責將森林防火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發改委在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上給予大力支持。教育部門負責組織與指導中、國小校開展森林防火教育、配合宣傳禁火令。武警森林部隊積極配合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行政許可、強制與處罰實施情況。《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因防治病蟲害、凍害煉山造林、燒防火線、勘察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林業主管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目前我省野外用火審批量比較多的縣,基本上委託鄉(鎮)政府辦理,審批量較少的或區位重要的縣由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減少煉山跑火引發森林火災,2015年開始省政府出台了不煉山造林鼓勵政策,每畝補助200元。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了野外用火管理審批規定,農林事生產性用火依規定條件嚴格審批。對違反規定擅自野外違章用火,依法予以處罰。據統計,2014年以來審批生產性用火7598起,查處野外違章用火22511起,罰款393.21萬元,拘留428人,因失火和故意縱火受到刑事處罰64人。
(四)其他主要制度的實施情況。一是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各市、縣(區)制定了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轄區內森林火災多發或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及人員傷亡事故,有關責任人被追究責任。據統計,2014年以來,因防火工作不得力,有227人被追究森林防火工作責任。二是森林火險預警回響制度工作。在森林防火期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繫和會商,根據《福建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狀態暫行規定》,及時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的通知,組織指導督促各地按照高森林火險預警回響行動,落實具體工作措施,高森林火險時段森林火災得到有效遏制。2014年以來發布高森林火險天氣15次,累計高森林火險144天。三是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制度。2013年11月省政府印發了《福建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市、縣(區)政府相繼制定了《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鄉(鎮)政府制定了《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形成省、市、縣、鄉四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體系。同時,按照預案要求省、市、縣、鄉三級都建立森林防火物資貯備庫,貯備必要的應急撲救物資。組建了市、縣、鄉三級森林消防隊伍。2014—2015年省財政投入資金1100萬元,組建了37支縣級專業森林消防隊,2016年再投入800萬元,擬組建20支專業森林消防隊。
(五)配套規定製定和實施情況。一是制定了森林防火重點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省森防指制定了《福建省森林防火重點整治縣管理辦法》,各設區市制定了《森林防火重點鄉鎮管理辦法》,形成省市抓重點抓難點的工作機制。對森林火災多發單位實行單列管理掛牌整治,強化督促指導,定期匯報,限期整改。2014年以來有11個縣(市、區)被省森防指掛牌整治,有35個鄉(鎮)被市森防指掛牌整治,絕大多數單位經一年整治後,完成整治目標退出單列管理。二是制定了《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規定各級森防指森林防火實行24小時值班,高森林火險時段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強化各級森林防火值班,及時有效地監測調度火情、處置森林火災,保證信息通暢。三是制定了《福建省森林火情報告制度》,明確森林火情實行歸口報告制,進一步規範了各級森林防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森林火情報告程式。
(六)《條例》宣傳的主要工作。一是將《條例》文本分發給省森防指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組織部署各級森防指和林業主管部門學習。二是在每年年初下達年度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方案,對年度森林防火宣傳重點、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做出全面部署。三是全省統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月活動。在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緊要期,組織全省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宣傳月期間,各地採取多種手段、多種形式、多種渠道,高強度、全方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以宣傳《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以普及撲防火知識和應急避險常識為主要內容,做到電視上有影、廣播上有聲、報刊上有字、鄉村有標語、路口有牌碑,重點地區鳴鑼警火,宣傳車流動宣傳,努力構建“森林防火,人人有責,人人支持”的依法治火格局。四是全面加強培訓。每年都組織設區市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和林業局長參加國家森防指舉辦的指揮長培訓。2014年8月,舉辦《福建省市縣兩級新任森林防火指揮長培訓班》,組織60多位市、縣(區)新任森林防火指揮長參加了培訓。據統計,2014年以來,全省累計印製《條例》單選本25萬本,出動宣傳車79256車次,新設立防火固定宣傳牌26494個,發放宣傳材料1120.7萬份,舉辦防火培訓班2278期,培訓人員101211人。
二、條例施行過程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森林防火辦事機構規格設定低,工作權威性不夠。目前,除了龍巖市所轄縣(市、區)防火辦是副科級外,其他縣(市、區)都是股級防火辦。
(二)野外用火審批難施行。一是《條例》規定,野外用火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託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目前,基本都授權辦理,但每次辦理必須縣政府蓋章備案,程式複雜,而野外用火審批數量多,辦理時間受天氣、火險等級等限制,審批時效性強,不利工作開展。二是經批准的野外用火要符合第十七條“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的要求,但根據我省氣候條件,3級以下(2級或1級)森林火險天氣基本為陰雨天,實際上難燒著,也燒不乾淨,申請人也不會去用火。三是森林經營者如果要到縣城辦理野外用火許可,也覺麻煩,不如偷用火,這樣隱患更大。
(三)森林火災案件查處難和刑罰執行不到位。一是由於火災現場易遭到破壞,起火點難以確定,偵破手段落後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災破案率低,平均在50%左右;二是執法者在荒郊野外發現違章用火,要履行一整套法定程式,當事人還要到指定銀行交罰款,程式繁瑣,有些地方交通不便造成執行困難。三是大多數的火災是老人上山耕作時隨意用火引發,由於年齡問題,在追究此類人員刑事責任時,存在執法不到位或難以執行等情況,起不到應有震懾教育作用。
(四)森林防火值班問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配備專人負責日常火情的監測預警。《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規定》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全年24小時森林防火專門值班。但對值班補助,沒有制定相應規定。各級森林防火辦人員少,值班時間長,值班後又得不到補休,即辛苦又責任重大。
(五)防火經費不足問題。目前森林防火經費按有林地不低於每畝05元考核(不包括項目建設、人員經費等)。2016年2月1日起,育林基金零征不收,依託育林基金養人做事的山區縣,各項經費存在壓縮下降趨勢,防火經費保障難度越來越大,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等問題將更突出。
(六)表彰獎勵無法落實的問題。《條例》第八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的規定,目前基本落實不到位。
三、建議
(一)建議完善森林防火專職指揮員制度。為更好履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職責和日常工作,解決森林防火專業指揮問題和履行職能與職級對稱問題,建議先以省政府的名義,全面推行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指揮制度,並在《條例》修訂時加以規定。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實行森林防火專職指揮員制度;《內蒙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副指揮。
(二)建議完善野外用火管理。一是第十七條“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改為“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含三級)”,使生產性用火條件更加合理,更具可行性。二是對非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進行規範,《條例》未對森林防火期以外的野外用火進行管理。從實際執行看,非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管理難度大,需要加以規範。三是建議對以祭祀掃墓等非生產性用火應有明確的約束性規定和處罰。四是建議野外違章用火處罰採用簡易程式。
(三)建議完善相關法律責任。如《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未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責任,第十三條規定的經營者未配備專職護林員的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監護人等未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火災肇事者未更新造林恢復植被的責任,建議對其法律責任予以細化規定。
(四)其他建議:一是建議研究出台值班補助相關規定,防火值班也應享受防汛值班同等待遇,以解決防火值班的後顧之憂。二是建議督促各地加強森林防火辦事機構人員配備和隊伍建設,提高規格設定。三是建議督促各地加強防火經費保障落實。四是建議適時開展森林防火表彰工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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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條例共7章47條,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福建省首部關於森林防火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此前,福建省於1989年出台的省政府規章《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已實施近24年。
《條例》的主要亮點有:一是強化各級政府森林防火責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內容。二是加強防火機構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三是強化森林防火保障,對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經費、撲火隊伍建設、森林火災保險等保障措施專設一章予以規定。四是強化林權主體的防火責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五是強化生物防火林帶建設,新造林地應當配套建設生物防火林帶。六是明確護林員應當履行的森林防火職責。七是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進行野外用火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單位批准,野外用火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八是強化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宣傳責任,規定中國小校應當將森林防火和避險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九是對森林火災撲救和災後處置進行細化規定,規定災後更新造林、恢復植被的責任落實。十是完善法律責任規定,對違反規定進行野外用火的,對單位最高可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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