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為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 度化、規範化,制定福建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07年1月1日
  • 實施對象:會計人員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 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閩財會[2005]57號)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必須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隊伍,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環境,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同時,突出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和提高綜合能力培訓,進一步改善會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才繼續教育,並不斷創新繼續教育內容,改進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辦學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職責和管理許可權;
(四)組織編寫或推薦適合本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省各類會計人才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培訓市場。
第六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據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選用省財政廳統一推薦的繼續教育教材。
(三)縣級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其他會計人才培訓。
(四)設區市級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負責初、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其他會計人才培訓。
(五)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培訓市場。
第七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督促並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繼續教育對象
第八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於24小時。
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歸口管理的當地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至以後年度完成。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一)參加在財政會計主管部門備案並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二)參加財政會計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三)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四)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五)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一)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二)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三)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網上培訓;
(四)其他在職自學形式。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推廣網路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統一規劃,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定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
第十九條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
(一)開展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須向屬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財政會計主管部門對培訓單位的辦學資格、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確認是否符合繼續教育機構條件。繼續教育機構要履行相應的責任,並自覺接受財政會計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稱等相關信息。
(三)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繼續教育機構是否按統一規划進行培訓。
(四)各設區市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繼續教育機構進行定期匯總,於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財政廳會計處。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和會計人員所在單位開展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在培訓前將培訓地點、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授課教師名單書面報屬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加強自身的教學管理,制定培訓計畫和相關的管理制度。對參培人員要執行嚴格的簽到制度,保證參培課時。
第二十三條
對不遵守培訓紀律,達不到培訓課時的會計人員,不能參加考核,不計算繼續教育課時。
第六章 師資、教材
第二十四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五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不同級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推薦、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自願選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
第七章 繼續教育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建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加強會計人員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相關證明後,應在90天內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向當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繼續教育機構、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統一組織的培訓,培訓結束考核合格後,由培訓機構和會計人員所在地單位將其培訓情況以電子表格形式報屬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導人“福建省會計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直接載人持證人員個人檔案,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由財政會計主管部門將培訓情況載人持證人員個人檔案,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款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憑通過的全科考試合格證書到所在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確認當年課時,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檔案在本轄區內不再核發證書或證明。持證人員檔案不在本轄區內的,由培訓單位所在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格式核發《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明》(格式附後),會計從業人員憑此證明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簽發機關辦理登記。
第八章 考核與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會計人員榮譽證書頒發等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會計人員,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註冊登記、調轉、變更和換髮,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繼續教育機構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財政會計主管部門予以取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資格並通報:
(一)採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四)教育質量低下、亂收費、只收費不辦班和教育管理混亂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福建省會計人員繼續暫行規定》(閩財會[1998]46號)和《關於福建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閩財會[1998]55號)以及與此文相牴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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