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廣國語規定

為加強推廣國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推廣國語規定
  • 文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3-4-2
執行日期:1993-4-2
第二條 推廣國語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必須認真學習、掌握並自覺使用國語。
第三條 推廣國語必須貫徹“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針。要在推廣普及的同時,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管全省推廣國語工作,各地、市、縣(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或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的推廣國語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應負責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推廣國語工作。
第五條 推廣國語應根據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對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在公務工作的場合,或在與公務工作有關的公眾場合,必須以國語為公務工作用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類學校必須普及國語,使國語成為校園語言;教師必須以國語為教育教學用語;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國語水平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學生必須具備使用國語的能力。
(三)省、地(市)兩級廣播電台、電視台,除舉辦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對象的節目以及地方戲劇、曲藝節目外,播音用語必須使用標準的國語;縣級廣播站和縣辦節目的播音,原則上應使用國語,現有的方言播音時間應有計畫地逐步減少。
(四)本省製作(包括譯製、配音)的影視片(不含地方戲劇片)以及話劇院(團)公演的話劇,劇中人物對白除塑造特殊人物或劇情需要外,必須使用標準的國語。
(五)各類展覽館、紀念館(堂)解說員的解說用語必須使用標準或比較標準的國語。
(六)旅遊部門除特殊情況外,陪同或導遊期間的服務用語必須使用國語。
(七)商業、交通、旅館、飲食等服務性行業的第一線職工必須以國語為基本服務用語,對使用國語的客人不得以方言應答。
第六條 各部門、各行業在推廣、普及國語的同時,必須有計畫地對有關人員進行國語培訓,提高國語水平。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必須積極協助。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所涉及的各類人員的招聘、錄用、晉升或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崗位工作對國語能力、水平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八條 各類服務性行業、教育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評選先進單位或個人,應把推廣國語的要求作為一項評選條件。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推廣國語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應加強對推廣國語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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