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理學會

福建省地理學會是由福建省廣大地理工作者自願組成、在福建省民政廳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其宗旨是團結全省會員開展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經驗交流,促進地理科技的繁榮,促進地理教育和科普的發展,促進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我省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出謀獻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理學會
  • 外文名: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Fujian
  • 成立時間:1994年
歷史沿革,榮譽獎勵,主要業務,學會章程,

歷史沿革

學會成立於1964年,會員覆蓋土地、環境、林業等政府部門以及高校、中學等教育機構。
1979-2012年,學會召開過9次代表大會,產生出九屆理事會。
第九屆理事會於2012年11月改選,現任理事長為福建師範大學地理研究所曾從盛研究員,副理事為長楊玉盛教授、鄭偉民教授、吳文英教授和伍世代教授,常務理事35人,理事98人。理事成員包括高等院校、政府部門、中學和企事業單位的地理工作者。

榮譽獎勵

2001、2003、2005和2011年度四次被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評為先進學會
1994、2010年兩次被中國地理學會評為“學會工作先進集體”
2006年度“學會年會組織獎”
2008年被評為省級3A學會

主要業務

1、搭建學術交流平台,促進福建地理學科發展。主辦和協辦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舉辦學術講座等活動,為會員搭建學術交流平台,介紹國內外地理科學最新研究成果,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福建地理學科發展。
2、提供地理科技諮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發揮學會人才智庫優勢,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地理科技諮詢、建言獻策和為地方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建言獻策。
3、普及地理科學知識,提高國民文化素質。編寫科普讀物,開展科普知識講座、科普宣傳活動,向社會公眾普及地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對地理科學的認知和文化素質。
4、發揮“橋樑”作用,服務廣大會員。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推薦優秀會員、優秀成果參加上級先進評選,表彰獎勵學會優秀地理工作者;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和呼聲。
5、開展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外引內聯,廣泛聯繫國內外兄弟學會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

學會章程

福建省地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福建省地理學會(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Fujian縮寫G.S.F)是全省地理科教工作者、與地學有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貫徹“雙百”方針,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組織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團結全省會員,以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為重點,出謀獻策,為推進我省兩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福建省地理學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上三路8號(福建師大校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與交流,加強同兄弟學會和其它省(市)地理學會的聯繫與合作。
(二)、普及地理科學知識,重視對青少年的地理教育,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質服務。
(三)、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鼓勵會員提出建議;開展科學論證、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諮詢服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五)、表彰先進、舉薦人才。
(六)、編輯、出版《福建地理》期刊。
第三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都是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助理研究員、工程師、講師以上,或相當職務、職稱的地理科教工作者;
(四)、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地學科教人員;
(五)、雖非高校畢業,但具有第(三)項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地學愛好者,或熱心於地理專業,並對本學會工作積極支持的有關部門領導幹部。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三)、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視其性質及情節,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主要工作任務;
(四)、選舉本會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省科協、省社團辦批准。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常務理事——秘書處、學術組,普及組、地理教育組和《福建地理》期刊編輯部。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組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定本會其它重要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連選連任的,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負責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三)、向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五)、討論通過.入會、退會的會員;臨時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
(六)、審核財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是本會永久性榮譽稱號,授予曾任本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對本會工作有過重要貢獻或特殊原因需聘請的有關方面的領導、專家。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杜團辦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如特殊需要延長任期,需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省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專業組(部)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專業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聘用有關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上級的撥款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財會賬冊,配備兼職財會人員。
第三十條 一般項目開支,由一位分管財務的副秘書長審批。大宗開支應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每年收支情況,由負責財務的副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匯報,並接受監督審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修改的學會章程,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上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社團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六條 學會終止協定,須經學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上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學會在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經省社團辦理註銷登證手續後即為終止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八章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9年7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社團辦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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