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表彰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獲獎人員的決定

2013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文〔2013〕435號印發《關於表彰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獲獎人員的決定》,給予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戴慧莉、葉帥等36人各記一等功一次;對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教練員各獎勵30萬元,對獲得銀牌的運動員、教練員各獎勵12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表彰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獲獎人員的決定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文〔2013〕435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14日
基本信息,決定,

基本信息

2013年1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表彰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獲獎人員的決定》。

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表彰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獲獎人員的決定
閩政文〔2013〕43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在舉國關注的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上,我省體育健兒不畏強手,團結拼搏,奮勇爭先,獲得18枚金牌、23枚銀牌、22.5枚銅牌,獎牌總數63.5枚,總分1402.5分,金牌榜、獎牌榜均居全國第十位,總分位列全國第九位,創造了我省參加歷屆全運會的最好成績,並榮獲體育道德風尚獎,取得了比賽成績和精神文明雙豐收,為我省贏得了榮譽。為表彰參加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
一、給予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戴慧莉、葉帥、劉鯉翔、昝捷、林奇特、楊松、黃志鵬、段靜莉、鄧薇、林凡、戴偉斌、姚金男、王慶鈴、鄭幸娟、謝荔梅、林丹、郭振東、洪煒、田厚威、諶龍、楊晨、周喆、張祺、黃凱祥、劉小龍、劉成和教練員李喆、陳琪林、劉群、陳勇、魏丹彤、練國富、牟連娟、黃國錦、林江利、胡芝蘭等36人各記一等功一次。
二、對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教練員各獎勵30萬元,對獲得銀牌的運動員、教練員各獎勵12萬元,對獲得銅牌的運動員、教練員各獎勵8萬元;對獲得第四至第十二名的運動員、教練員,按每分1500元予以獎勵;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集體獎勵6000元,對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個人獎勵2000元。此外,對行政、科研、醫務、後勤等有關人員,按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的12%予以獎勵。
希望受到表彰的運動員、教練員再接再厲,在2016年裡約熱內盧奧運會和2017年第十三屆全運會再創佳績。希望全省廣大體育工作者和各條戰線的同志,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改革,銳意進取,攻堅克難,爭創一流工作業績,為推進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和建設體育強省作出新的貢獻。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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