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

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

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創始人新華都集團董事長陳發樹先生,自創業以來,堅持用公益慈善活動回報社會,資助貧困、扶助困難群體,多年來陳發樹先生有個願望即成立一個公益慈善基金會。基於“喝水不忘挖井人”的理念,2009年陳發樹先生個人捐贈壹億元人民幣為啟動資金設立了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作為非公募基金會本著回報社會的目的與宗旨,履行社會責任,幫扶救困,共建和諧,協助政府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
  • 性質:非公募
  •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62號
  • 創始人:陳發樹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項目介紹,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社會責任,幫扶救困,共建和諧;關注弱勢群體、關注社會、關注民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救助工作,協助政府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成立意義

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秉承創始人陳發樹先生“在創作財富的同時盡最大可能去回饋社會”的理念,以“幫助社會,回饋社會”為使命,在各個領域尤其是教育方面選取最大化創造社會價值的項目。其項目涉及資助貧困,扶助弱勢群體;賑災救助,資助災區受災群體;重點是參加和資助社會文化、教育的慈善公益事業,與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同時,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的運行也一直遵循誠信、專業、規範、透明、高效的原則。
關注教育,關注中國的未來。本基金會將以履行社會責任,幫扶救困,共建和諧,關注弱勢群體,關注社會,關注民生的責任和使命,開展多種形式的救助工作為宗旨,在以下業務範圍內開展公益活動:賑災救助,資助貧困,公益援助。

業務範圍

(一)賑災救助。救濟賑災,資助災區及受災群體。
(二)資助貧困。扶助弱勢群體,向貧困家庭提供多種形式的捐助,資助家庭困難學生,救助孤兒,救助殘疾人。
(三)公益援助。參加和資助社會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慈善公益事業;與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四)有償投資,收益用於慈善。

理事成員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基金會
職 務
陳發樹

1960.10
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理事長
林丹娘

1954.3
省國土資源廳 退休公務員
秘書長
葉常青

1973.10
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室主任
理事
付小珍

1962.2
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總監
理事
陳志勇

1973.4
房地產有限公司 董事
監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新華都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社會責任,幫扶救困,共建和諧;關注弱勢群體、關注社會、關注民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救助工作,協助政府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億元,來源於陳發樹個人捐贈。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62 號華城國際北樓28F。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賑災救助。救濟賑災,資助災區及受災群體。
(二)資助貧困。扶助弱勢群體,向貧困家庭提供多種形式的捐助,資助家庭困難學生,救助孤兒,救助殘疾人。
(三)公益援助。參加和資助社會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慈善公益事業;與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四)有償投資,收益用於慈善。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會由5-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本基金會事業和慈善事業的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的優秀人士;
(四)對本基金會開展公益事業有重要貢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專職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秘書處日常辦公機構人員及各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待遇;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陳發樹先生的個人資產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各類慈善項目;
(二)救助各類特困人群;
(三)本基金會開展的濟困助學等社會公益活動及其管理費用的支出;
(四)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與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一) 面向全國的投資活動;
(二) 超過基金會淨資產1/5的投資活動;
三) 涉外投資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資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慈善公益項目的建設;
(二)實施“賑災、扶貧、助學”等慈善實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項目介紹

陽光計畫
“陽光計畫”原名為“星火計畫” 該項目主要計畫在中國貧困地區(包括災區)建立新華都陽光中(小)學,為貧困地區和災區的孩子們提供安全、舒適的上學機會和環境。陽光計畫同時還將關注和改善新華都陽光國小的軟體建設,在包括教師培訓、現代化教學管理、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等方面整合社會資源,為貧困地區的教育和發展創造價值。
菁英計畫
“菁英計畫”原名為“陽光行動”旨在為中國多所高校的學子提供良好的求學環境,鼓勵努力奮鬥、品學兼優或為社會做出傑出貢獻的高校人才更好地完成大學學業,實現自我價值,回饋社會。
菁英計畫於2009年10月20日正式啟動,此後每年一期。目前簽訂新版協定的高校合作期限為4年(2009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每所高校20個獲獎學生名額(除特殊情況外),每名學生每學年一次性發放獎學金人民幣3000元。獎學金高校項目管理費為總金額的15%,即9000元。項目自每年的10月20日起,開始在各個合作高校接受學生申請,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獎學金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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